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证据公开的司法标准

  2、司法不独立。我国司法地方化、行政化、官僚化、边缘化运作趋向使司法活动丧失独立个性,使司法成为一种被任意蹂躏、恣意干预的场所,再加上情、理、法相互交织,使得非司法化、非程序化的现象滋生蔓延,在此背景的影响下,“秘密证据”的诞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3、诉讼模式的制约。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一直奉行超职权主义,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也引进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内容,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使得我国刑事诉讼总体上讲仍然是“穿新鞋、走老路”,在这种情况下,证据不公开现象难以避免。
  4、执法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受业务素质的制约,司法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只注重运用证据的结果,而忽视运用证据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据公开。
  为了确保证据公开,笔者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革。
  1、大力弘扬程序观念,唤醒民众参与意识、监督意识,匡正司法人员官僚意识、“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等观念。
  2、改革司法管理体制、领导体制、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理顺司法权与党的领导、行政权、司法权之内在关系,确保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3、加快证据立法。(1)确立证据公开原则,明确规定收集证据应当以公开的方式、方法进行,以秘密手段收集到的证据要经过严格审查或转化为公开的证据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2)赋予辩护律师讯问、询问、搜查、扣押、勘验、检查、鉴定在场权;(3)实行庭前证据开示制度;(4)建立保障警察、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5)、确立证据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之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规则;(6)取消法院调查取证权或者确立当法院调查取证时,控辩双方必须在场规则;(7)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4、继续大力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判公开,以此推动证据公开。
  
  
【注释】  限于文章篇幅,本文只就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公开问题作初步探讨,而不涉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Wigmore on Evidence , Textbook , sec.477.1.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