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不公开——一个未受关注的角落
(一)证据公开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不难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证据公开原则,但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是体现了证据公开的精神。
1、收集证据方面。(1)《
刑事诉讼法》第
95条、第
99条、第
100条规定了核对笔录程序;(2)《
刑事诉讼法》第
106条、第
112条、第
115条规定了见证人到场程序;(3)《
刑事诉讼法》第
91条、第
97条、第
103条、第
111条等规定了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遵循的合法手续。
2、证据信息沟通方面。[14](1)《
刑事诉讼法》第
96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2)《
刑事诉讼法》第
3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3)《
刑事诉讼法》第
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4)《
刑事诉讼法》第
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150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拟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法院移交起诉书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6)《
刑事诉讼法》第
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7)根据“六部委”《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3条第2款以及第
41条的规定,辩护人、被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有关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