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开举证、质证。这主要包括:(1)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公开出示物证、书证以及相关照片,让当事人辨认,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对此发表意见;(2)证人、鉴定人甚至警察应当出庭,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交叉询问;(3)当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它作为证据的文书,同时允许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4)当庭播放有关视听资料,且合议庭应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另外,对于认证是否公开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认证通常是在质证完成之后,对经过质证的证据由承办法官审查判断并确认是否采纳的心证过程,认证的过程往往也是合议庭评议的过程,而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不公开是世界通例,因此,认证不宜当庭认证即公开认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官认证过程一直是个谜呢?这取决于判决书中对证据的说明。判决书中对证据的取舍若有详细而充分地论证,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无法公开认证的缺憾。反之亦然。
(二)证据公开的诉讼价值
1、保障程序公正。现代刑事诉讼对公正的追求首先体现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程序构架上。[11]而实行证据公开,能够弥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掌握证据方面的差距,最大限度地保证控辩双方在法庭论战之前实现“平等武装”、“公平对抗”,使对抗制的刑事诉讼理念落到实处,从而促进程序的公正性。正如有人评论说:“……富有经验的法官或裁决人希望并积极的寻求获得对争议的对抗式的呈示。只有当得到双方代理人的充满智慧和严谨的论辩的情况下,法官所作出的决定才是充满自信的……辩护的机制不是对人性弱点的让步,而是人们设计最充分地实现公正裁判社会架构的内心愿望的明确表达。”[12]
2、促进实体公正。公正的裁判依赖于清楚的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的认定又取决于证据的质量与数量。通过公开的方式、方法收集证据、公开展示证据、公开举证、质证,能够将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最大限度地揭示出来,尽可能地将案件的真实面貌展现于众,从而保证法官兼听则明,最为接近地认定案件真实,为其客观、公正地做出最终裁判打下牢靠基础。
3、提高诉讼效率。这在证据开示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如前所述,庭审之前开示相关证据,一方面有助于控辩双方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减少“证据突然袭击”现象,确保言词主义原则、集中审理原则的贯彻落实,从而避免造成诉讼拖累,提高诉讼的效率。试想,如果缺乏庭审前的证据开示,法庭审理时控辩一方或双方就可能搞“证据突袭”,那么法庭审理就不得不中断,以便核实有关情况,这样无疑会造成诉讼的拖累。
4、有利于制约权力,遏制司法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13]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实行证据公开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因为实行证据公开,一方面满足诉讼参加人、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需要,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使办案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不敢轻易“触电”;另一方面在“阳光”之下,既可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防止恣意、专制,提高办案质量,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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