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公开的司法标准
王超
【关键词】证据公开 诉讼价值 证据不公开 改革
【全文】
论证据公开的司法标准
王 超*
[内容提要]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证据制度作为刑事诉讼的核心制度当然也不例外。证据公开主要表现在以公开的方式、方法进行收集证据、证据开示、公开举证、质证三个方面。然而考察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可以发现,证据不公开在一定范围内还相当普遍,使程序的公正性受到极大破坏,对此予以理性分析,寻其病因与药方是我国程序再铸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 证据公开 诉讼价值 证据不公开 改革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观念的转变,程序公开问题愈来愈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人们将目光重点地投向了审判公开,对于证据公开问题却鲜有论及。即使偶有涉足者,也均语焉不详。本文试图对证据公开问题[①]作尝试性的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证据公开——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因此,美国学者伯尔曼断言:“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②]因为“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暗箱作业’中完成的,追求正义的法律程序必然是公开的、透明的”[③],所以程序公开作为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和必要前提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赞同。众所周知,诉讼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的,所以证据问题是诉讼活动的中心问题。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边沁(Jereme Bentham)指出:“证据为正义之基础(Evidence is the basis of justice)。”[④]故证据公开成为保障程序公开或者程序正义的重要环节,正如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所强调:“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⑤]
(一)证据公开的基本内容
尽管给证据公开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是件困难的事情,但并不妨碍我们对其作相关的描述。笔者以为,证据公开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证据公开的对象。证据既要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也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前者是指作为控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都应当让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知晓,而不能在其不知道证据的情况下被指控、审判和裁决。后者主要是指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证据必须经过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取舍在判决书中要有详细而充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