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一书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论述就没提到证人回避问题。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71-84页。
莫丹谊:《关于回避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现代法学》1995年第4期,第32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
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6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如在两大法系证据立法中,普遍规定“除非有特别规定之外,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或者任何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或者采取与之相类似的规定。参见:何家弘、张为平主编的《外国证据法选译》(上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一书中有关证人部分。
刘国清、刘晶:《刑事证据规则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0页。
刘善春等:《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5页。
胡锡庆主编:《诉讼证据学通论》,华东理工出版社1995年版,第43页。
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200页。
张子培、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理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210页。
如郑旭:《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载樊崇义主编:《
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第222-235页;刘荣军:《论证人的证言拒绝权》,载《法学》1999年第5期,第24-30页;刘国清、刘晶:《刑事证据规则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295页;汪建成:《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109页。
可分别参阅:乔恩·R·华尔兹著、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第8章、第12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第8章第4节,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2版;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宋英辉译:《日本
刑事诉讼法》第1编第11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苏方遒等译:《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编第5章,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黄风译:《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3编第2章第1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汪建成:《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载樊崇义主编:《诉讼法学研究》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108页。
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刘国清、刘晶:《刑事证据规则实务》,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
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修正版,第91页。
宋英辉译:《日本
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页。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页。值得注意的是,德国《
刑事诉讼法》第
85条采用的是专家证人这一称呼,而在德国《
民事诉讼法》第
414条中却又采用鉴定证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