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我国亟待完善刑事诉讼证人立法。结合前文所述,笔者拟提出如下建议:⑴在《
刑事诉讼法》第5章中专门增加一节证人资格的规定,明确规定证人资格应具备的各种条件,并对“案件情况”、“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以及什么是“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等做出明确的界定。⑵修改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不甚合理的规定。如取消《
刑事诉讼法》第
28条关于侦查人员适用回避的规定;修改《
刑事诉讼法》第
48条,规定证人作证义务例外条款,明确规定享有拒证特权的主体、情形等。⑶明确规定鉴定证人、不在场证人等特殊证人的概念、范围等内容。
【注释】 安·扬·维辛斯基:《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320页。
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可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4页;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8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89页;张子培、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理论》,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210页。
可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116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5页;汪建成、刘广三著:《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9页;汪纲翔著:《刑事证据理论与应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第143-145页;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这在我国学术界也是通说。有关论述可参见: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6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6页;汪建成、刘广三著:《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0页;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89页;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
王圣扬:《法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地位探究》,《政法论坛》1995年第6期,第33页。
即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颁布的《
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于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判处罚金等刑事处罚。这实际上是我国现行《
刑法》第
229条和第
231条规定的中介组织或者其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可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刘金友主编:《证据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81页;汪建成、刘广三著:《刑事证据学》,群众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7页;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75-76页;巫宇甦主编:《证据学》,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90页。
所谓再生证据是行为人在案件发生后基于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总称。参见田国宝、石英:《刑事诉讼中“再生证据”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4期,第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