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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的反思与重构

  
  四、几种特殊证人
  
  1、见证人
  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是指在勘验、检查、扣押和侦查试验等诉讼活动中,被公安司法机关邀请到现场观察并为此作证的人。显然,这种人被邀请到现场进行见证,是可以选择和代替的。据此,有人认为见证人不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而是由公安司法人员选定的,所以其不具备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因而见证人不能作为证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从整体上看,见证人和其他证人一样都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否认,由谁作为见证人是由公安司法人员随机选择的,因而见证人的选择具有偶然性。但这并不足以否定见证人的证人身份。因为,见证人一旦被选定且被邀请到现场进行见证之后,他就成为了解有关诉讼活动的特定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证人具有类似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试想,其他证人何尝不是在感知某些案件情况之后才具备的不可替代性?其次,从见证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来看,也应当允许见证人作为证人。众所周知,在侦查活动中依法邀请见证人的目的无外乎两个。其一是对侦查人员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二是对侦查人员所进行的侦查活动起证明作用。如果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侦查人员的某些取证行为存在较大争议进而影响案件是否公正处理时,法庭应如何查清该项争议呢?恐怕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时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综上所述,见证人具备证人资格,与其他证人所不同的是,他仅仅就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即程序性事实进行作证。
  2、鉴定证人
  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证人和鉴定人是合而为一的,因此,鉴定证人实际上是大陆法系国家独有的一个概念。在国内,学者对鉴定证人的讨论亦不多见。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技术人员在证据学上应当属于“鉴定证人”的范畴,即是识别、发现和保全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专业技术人员。[25]也有学者认为鉴定证人属于“复合型证人”,是指证人在其具有某种专门学识或经验条件下,而在其就感知的案件事实作证时采用或借助于该种专门学识或经验。例如,汽车司机就其曾亲眼目睹的交通事故作证,医师就其曾为病人诊治所知情况作证等。[26]从鉴定证人的性质来看,前者对其到底是证人还是鉴定人的表述似乎有些模糊,而后者界定比较清晰,即鉴定证人为证人,这同国外的证据立法是一致的。如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关于鉴定证人的规定,对因特殊知识而得知的过去的事实的询问,不依照本章(即“鉴定”)而适用前章(即“询问证人”)的规定。[27]《德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为了证明过去的事实、情况需要询问具有特别专门知识的人员时,使用关于证人的规定。”[28]我国台湾著名法学家蔡墩铭认为,所谓鉴定证人(Sachverstaendiger Zeuge)是指运用特别知识而得知已往事实并就其所知事实予以陈述者。[29]例如,犯人于实施犯罪行为时受伤而求治于医师,为其治疗伤害之医师,即以鉴定证人(“刑事诉讼法”第210条)出庭作证。[30]我国台湾地区的证据理论也普遍将鉴定证人视为证人。[31]笔者认为,将鉴定证人界定为证人是科学的。不可否认,从鉴定证人以比较专业的知识对案件进行陈述来看,其证言具有一定的判断色彩,这与鉴定人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从其陈述的本质内容来看,鉴定证人提供的证言主要还是其所亲自体验的事实。因此,鉴定证人与英美法系证据立法中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极为相似。
  3、不在场证人
  据笔者所知,不在场证人在我国大陆的证据理论中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32]但从理论上讲,不在场证人是客观存在的。众所周知,除个别情况外,犯罪都应当有其各自的犯罪时间与犯罪地点,实施犯罪的人必须在犯罪发生时进入犯罪地点,唯有如此,犯罪才有实施的可能,假设被告在犯罪时并未出现在犯罪地而在它处,那么犯罪显然不是由被告所实施。据此,可以推断出不在场证人之概念。证人证明犯罪发生当时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而与其同在它处者为不在场证人。反之,在场证人即在犯罪现场见过被告,如更进一步目睹犯罪实施之经过者,即属于目击证人。显然,目击证人之陈述属于有罪证据,与此相反,不在场证人之陈述属于无罪证据。另外,不在场证人一般为被告人的熟人,否则,其不可能出面证明被告在犯罪发生时不在现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机关应该对不在场证据(Alibibeweis)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以辨真伪。那些人可以成为不在场证人呢?据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的论述,不在场证人主要包括[33]:⑴家人。为证明被告人在家而不可能出现在犯罪现场之不在场证据,必以其家人,特别是其配偶为不在场证人。⑵证明被告人在办公室上班而不可能在外实施犯罪时,被告人的同事可以作为不在场证人。⑶被告在犯罪当时住院未外出,除可提出医院的住院证明外,值班医师、护士或看护工以及邻床的病人都可以成为不在场证人。⑷被告与友人在餐馆用餐,故其不可能在犯罪现场出现,故其好友、餐馆之服务员、出纳可以成为不在场证人。此外,不在场证人还有教友、同车之人。其实,不在场证人远不止上述这些人员,我们认为,只要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且与其刚好在一起并互相熟识的人均可作为不在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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