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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注释】  殷啸虎:《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几点质疑和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9页。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11期,第5页。

杰斯罗·布朗在一篇题名为《法律与进化》的论文中所提到的,转引自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8页。

在本案之前,曾有三起民事案件通过对宪法条文的适用处理相关的基本权利纠纷,它们分别是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王发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四家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以及钱某诉屈臣氏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案。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也是宪法司法化的一种表现,但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极少碰见。

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27页。

“…… We conclude that in the field of public education the doctrine of ‘separate but equal’ has no place. Separate educational facilaities are inherently unequal. ……”

节选自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347 U.S. 483(1954), MR.CHIEF JUSTICE WARREN delivered the opinion of the Court.

这一判决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该条规定:“……No state shall make or enforce any law which shall abridge the 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of the United States; nor shall any States deprive any person of, liberty, 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4页。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11期,第7页。

]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01年第11期,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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