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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机遇与困境——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四、实现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思路
  
  宪法司法化是一件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没有全面周密的规划是难以实现的。正如某学者指出:“宪法适用问题牵扯面很广且直接关系到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具体到我国则是涉及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职权及其与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其他中央国家机关之间的性质。所以宪法司法适用虽只是宪法适用的一部分内容,但仍然会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这个问题要靠政治体制改革,要进行通盘规划。”[⑨]囿于能力与篇幅,在本文最后,我们无意为如何实现宪法司法化提供尽善尽美的答案,只是想提供一些具体的思路,期望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裨益。
  首先,吸收其他国家宪法监督体制的长处,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使我国的宪法监督成为一种专门化和经常性的工作。考虑到宪法监督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由其专门从事宪法的监督工作和行使相应的宪法解释权,以审查低位阶的法律规范,解决宪法争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其法律传统与体制同欧洲大陆较为接近,因此,在创设我国具体的违宪审查模式时,亦可以借鉴欧洲大陆诸国的成熟经验。
  其次,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在成文法国家,一般认为,成文法作为法律形式化的标志,它能通过法律规则的完整性、逻辑性、明确性、科学性为司法提供权威有效的裁判依据,即信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毋庸置疑,法官严格执法是法治社会对司法的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成文法律并非万能,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和社会的变动性必然使法律留下某些空白地带。当法律漏洞出现时,法官绝不是机械地适用法律的“工匠”,而应当公正且理性地探求“生活中的法”。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更是层出不穷,因此,扩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尤显必要。在宪法法院或者宪法监督委员会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以修宪或解释宪法的形式将解释法律之权完整地交由司法机关行使,让其在司法机关内合理分配,以加强宪法的间接适用”[⑩]。或者在立法明显欠缺的时候,允许法官直接根据宪法有关条款或者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对公民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给予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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