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法学
㈠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学的宗旨和目标问题
1、加入WTO对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的影响。“入世”对行政程序制度的影响最为直接。代表们普遍认为,WTO规则框架中的非歧视、透明度和通知义务三项规则的基本内容直接影响着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它们不仅直接引发国内相关行政程序法规范围的发展变化,也会推动未来中国行政机关更充分、全面地遵循程序法治。
2、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对
行政诉讼法的影响。由于获得司法救济被国际人权法确定为基本人权,代表们一致认为,签署国际人权公约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行政机关终局裁决权范围将有重大影响,修改
行政诉讼法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㈡关于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具体制度
1、扩大行政公益诉讼。有代表认为,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决定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现实中,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和破坏、土地开发中的不合理利用、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中的违法行为、政策性价格垄断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社会公益,因此,建议拓展起诉资格,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改进诉讼费用承担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2、关于受案范围。有代表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限制过严,不利于保障公民、组织的正当权益和维护行政法治秩序,有必要扩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二是将部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三是将劳动权、文化权等权利纳入行政诉讼保护的范围;四是将行政终局性裁决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关于原告资格。扩大诉权保护范围,拓宽原告资格是与会代表的共识。有的代表提出,相对人的利益只要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就具有原告资格,而不管这种利益是否有特定的法律规定,也不管这种利益是人身利益、经济利益还是其他利益。也有代表认为,只要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法院又能提供有效救济的,则该相对人有起诉的权利。
4、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和解行为。有的代表认为,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具有容许性,它既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是实体性法律行为。
5、关于行政诉讼构造模式。行政诉讼构造可分为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模式。有代表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构建的理想模式应以借鉴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为基础,同时注意明确职权主义的界限,并结合中国实际对其加以弱化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