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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

  ㈡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问题
  代表们普遍认为,现行民诉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过于简单,其适用范围的规定也不甚明确,而且我国缺乏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亦比较模糊,因而,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已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诉讼程序的要求。因而,亟待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
  1、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思路
  对此,代表们主要提出了如下几个方面:⑴更新诉讼观念。⑵改革诉讼程序,主要是应增加程序的实效性。⑶兼顾公正与效率两种价值追求,正确协调二者的关系。例如,简单案件用简单程序来解决,提倡效益与效率优先原则;简易程序以当事人自愿选择作为原则,以自愿性来代替公正性。对于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具体途径,有代表提出:⑴简易程序机构的设立,可以考虑将基层法院改造成以简易庭为主、以普通庭为辅的混合法院;⑵应增加普通案件当事人以合意的方法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⑶应着眼于简化诉讼程序,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全面完善现行简易程序的规定,如确立一次辩论终结原则等;⑷应考虑简化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制作。还有的代表提出:应当明确和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针对已经按简易程序审理而承办人员依照法条规定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加强监控,以防止承办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而变相超审限结案。
  2、关于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关系
  代表们认为,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合一;二是简易与小额事件分立,各自适用不同的程序;三是上述两种形式的结合。据此,有代表们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第一种模式,没有体现小额事件的审理特点、民事纷争的程序设置以及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程序法理,因此,应当予以改革。代表们认为建立简易与小额事件诉讼各自独立的审判程序是改革的方向。
  3、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征及其规定
  与会代表对小额诉讼程序与普通的简易程序作了比较,认为小额诉讼程序应具有以下特征: ⑴审理形式的非正式化;⑵职权裁量法理的适用;⑶支持当事人本人诉讼;⑷注重调解,一些小额法院可专门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采取调解前置主义。 还有代表提出,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诉讼标的金额较低,因此,其程序更应予以简化,如:⑴起诉方式的表格化;⑵开庭时间的放宽;⑶调查证据程序的省略;⑷判决书的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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