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理念和指导思想
有的代表认为,现行民事诉讼理念存在一些不妥当之处,应加以修正。例如,对事实判断的绝对化就不太符合审判实际,应考虑以事实判断的相对化替代之。其理由主有:⑴并非所有案件一定要查明事实,有的案件事实客观上根本无法查明;⑵查明案件事实不可能无限永无休止,应考虑效率问题;⑶事实判断的绝对化会影响到当事人对实体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也有代表认为,以事实判断绝对化的理念来看待那些案件事实不需要查明或难以查明的情况,会影响到某种诉讼制度的规定和实施。还有代表认为,修改民诉法时应考虑从整体上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诉讼体制,而不是仅就具体条文简单地加以增删。有的代表则认为诉讼理念的更新应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⑴程序独立和重程序的理念;⑵司法被动性的理念;⑶以当事人为本体的理念;⑷诉讼对抗和管理的理念;⑸充分尊重诉讼特殊性的理念。
关于指导思想的变革方面,近年来,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民诉法采用的职权主义进行了深刻反思,提出了当事人主义的指导思想。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职权主义指导思想的现状,使当事人主义的推行面临较大障碍。因此,有代表提出以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相结合作为修改民诉法的指导思想。也有代表主张以“协同主义”作为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
4、
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框架
代表们认为,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证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框架基本上是合理的。同时,我国社会仍处于一个转型时期,目前对民诉法的重新架构还没有准备充分,现在修改民诉法只能是阶段性的,做不到一步到位,只需对民诉法的一些具体制度进行调整。这些制度主要有:⑴证据立法,建议放到民诉法中;⑵强制执行法应当单独立法;⑶破产程序和海事特别程序法应当单独立法;⑷调解制度仍应当保留在民诉法中,对于仲裁,可保持现有规定;⑸保持二审终审制度,修改再审制度;⑹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权。
5、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有的代表认为,应将基本原则与制度分为两个部分来规定;吸收近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取消一些在实际操作中无实际意义的原则,如支持起诉原则;规范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自愿、合法原则、处分原则。也有代表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原则应当重新考量,新的
民事诉讼法应当强调证据而不是“事实”。同时“独立审判原则”也应予以重新界定,即独立审判不仅包括法院独立审判,也应当包括审判组织和法官的独立,还应当强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此外,不告不理原则应当予以强化,当事人处分原则也应当得到充分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