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人权保障问题
针对被害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有代表认为,现行
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应当制定《被害人保护法》,如明确规定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刑事损害赔偿立法,建立国家对被害人的救济制度等。还有代表提出建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
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有代表认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应当以保障人权为基本价值,并作为衡量其他价值的标准。还有代表在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状况进行检讨的基础之上,提出如下改造思路:⑴设立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的管辖异议权;⑵在侦查讯问程序中,实行侦查与羁押分管制度,对侦查讯问的地点和时间进行限定,对讯问的过程实行全程录音或录像;⑶确立犯罪嫌疑人对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救济权。
二、
民事诉讼法部分
㈠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1、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改现行
民事诉讼法势在必行。其必要性主要有:⑴从大环境来看,我国两次修宪以及市场经济、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对现行民诉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而且,现行民诉法与近年来我国所加入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有不协调之处;⑵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已经触及到了民事诉讼中的诸多原则和制度,事实上各地法院在改革中所出台的一系列规则,已经突破了现行民诉法,出现了诸多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也造成了一些混乱,有必要对民诉法进行修改,以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⑶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民诉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民诉法应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⑷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制度的不协调迫切需要修改民诉法来确保二者的协调发展;⑸现行民事司法解释太多,有必要通过修改民诉法对其进行系统的清理。
2、关于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时机与条件
有的代表认为,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时机已经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近年来,诉讼理念的更新比较快;⑵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成果为修改民诉法提供了理论支撑;⑶在制度设计上,司法解释作了铺垫;⑷十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为修改民诉法提供现实条件。但有的代表认为,修改现行民诉法的时机还不太成熟,因为,修改民诉法的理论准备远不够周全;由于现行民诉法具有极大的包容性,目前还不宜作整体上的修改,只宜作局部调整,最好是以修正案或者出台某种内部规则的形式比较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