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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

  ㈢关于侦检关系问题
  会议期间,代表们就侦检关系展开了热烈讨论,一致认为我国目前的侦检关系存在诸多弊端,应予以重构。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代表们并未达成共识。
  1、关于侦检关系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侦检关系模式只有一种即侦检一体化模式,大陆法系的侦检一体化模式可称之为紧密型,英美法系的侦检一体化模式可称之为松散型。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现在各国的侦检关系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即一体模式(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分离模式(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混合模式(以日本为典型)。还有代表认为,我国的侦检关系与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因此,我国的侦检关系模式可视为第四种模式。
  2、关于侦检一体化。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存在侦检一体化问题,所不同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而主张在我国实行侦检一体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现行司法体制下,侦检一体化模式基本上不存在,实行侦检一体化将会损害刑事司法的合理性与效率,我国目前的侦检关系所存在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立法予以完善。还有代表认为,从侦控职能的分化与亲和性来看,侦检机关既不能完全走向一体化也不能过于分离。我国目前的侦检关系主要是亲和性不够,因而完善我国侦检关系的关键是在现有体制下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即实现侦检关系的具体化而不是使之走向一体化。
  此外,在侦检关系问题上,有许多代表认为侦检一体化模式只是一种理想的模式,在我国现行情况下,还难以推行,因而主张在我国实行检察指导侦查模式。但是,检察究竟如何指导侦查,代表们又有较大分歧。
  ㈣其他问题
  1、关于英俄刑事司法改革问题
  会议期间,有代表就英俄近年刑事司法改革的情况作了介绍,并指出两国的改革呈现出不同的趋势:英国的改革旨在提高刑事司法体系对犯罪的有效控制,因而削弱了被追诉者的权利保障,加强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而俄国则是在保护被追诉人权利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这些改革体现了追求刑事诉讼价值的平衡化倾向,对此,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应当予以借鉴。
  2、关于司法改革问题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我国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实践来看,存在诸多弊端,如改革的方式、依据、主体等。为此,代表们认为,司法改革应当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依法进行,不宜在局部地区、部分主体之中试验性的展开,更不能擅自突破法律随意进行。但也有代表认为,既然改革就应当打破陈规,大胆地闯、大胆地试,如果在遵循现行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改革那就不叫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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