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事审前程序问题
对此,代表们普遍认为我国的刑事审前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应当加强审前程序的研究,主张在审前程序中回归诉讼形态,引入司法审查机制,重构我国的刑事审前程序。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代表们的认识并不一致。例如,对于审前程序的范围,有代表认为,审前程序特指起诉之后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前的法庭准备程序。有的代表则认为,审前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和刑事起诉程序两个部分。还有代表认为,刑事庭审之前的所有刑事诉讼程序均为刑事审前程序。又如,对于审前程序的理论基础,有代表认为审前程序应以法庭审判为中心,以保证快速准确破案和收集固定证据作为基本立足点,以控辩平衡、有效追究、及时追究、保障人权作为基本指导原则。对于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具体思路,有代表认为,应当改革侦查机关和立案机制,确立检察对侦查的指导或引导机制,建立公诉机关控制侦查、撤案的机制,引入法官裁判机制,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有代表主张应加强对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采取的某些强制性行为的司法控制。还有一种观点从侦检一体化出发,认为侦查职能应附属于公诉职能,侦查程序只是公诉程序的准备阶段,本身并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诉讼程序。
2、关于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问题
目前,全国许多法院都在积极推行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代表们对此反映各异。赞同者认为,实行简化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它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也有代表认为,对普通程序进行简化,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措施,其改革的初衷和动机是值得肯定的,方向是对的,一些尝试也是很有意义的。反对者则认为,简易审改革的法律依据不足;简易审的适用前提与基础于理不合;简易审改革在强调司法效率的同时并未照应到司法的公正;各地司法机关在简易审改革过程中普遍存在“恣意造法”现象等。也有代表认为,简化审虽然法律依据不足,但在实践中显示出良好的效果,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简化审加以完善和规范。
3、关于刑事简易程序问题
与会期间,代表们对我国重构刑事简易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均无异议,但对于我国是否应当引进辩诉交易仍存在较大分歧。赞成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既体现司法公正,又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我国普通程序的制度性缺陷并不妨碍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反对者则认为,辩诉交易不仅自身存在诸多缺陷,而且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一方面并不具备引进辩诉交易的各种制度条件,另一方面引进辩诉交易在我国还存在诸多障碍。也有代表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有利有弊,我们对待辩诉交易制度应当利用其长处,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端;虽然现在引进辩诉交易尚存在诸多障碍,但是我们可以吸收辩诉交易的合理因素,为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服务。
此外,还有代表提出,要从整体上大幅度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必须将简易程序从审判阶段向前延伸到侦查、起诉阶段。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案件,可以改普通程序为快速移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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