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期间,代表们对近年来掀起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论战进行了深刻反思,认为对于两者的研究,应当从更宽广的视野全面地进行考察,摒弃那种“概念思维”的理论讨论方式。有的代表认为,对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研究,应当超越证明标准的层次,将两者作为一种基本的证据理论来看待。还有代表认为,二者分歧的原因主要是受意识形态的历史惯性思维与当前反惯性思维的影响,对证明标准的认识各自难以跳出先入为主的窠臼,实质上,诉讼证明标准是一种法律工具,法律真实证明标准和客观真实证明标准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只是在证明方式与逻辑思维上略有区别,两者非但不是你死我活的取代关系,反而可以融合生长,实现优势互补。
3、关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问题
对此,有两种较为新颖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多维证明标准”说。它把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由高到低可分为六个层次:确定无疑;排除合理怀疑;有确实证据的推定;优势证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认为有犯罪事实。这六个级别的证明标准存在于侦查、起诉或审判的每一个程序之中,与不同案件类型、不同案件事实和不同诉讼行为相适应,不能简单地将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与诉讼行为或诉讼程序进展的条件划等号。第二种观点为“法律规定真实”说,即在承认人能够最终认识到案件的事实真相的前提下,出于对诉讼证明中的一些不利因素,立法中不要求“事事”都达到“绝对确定”,而是对事实根据其性质和在诉讼中所起的作用加以区分,有的适用“客观真实”,有的只需达到法律的规定,认为其属实即可。其核心就是“排他性”。由此可以推出,不同层次的犯罪事实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种类的犯罪事实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不同的诉讼环节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问题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我国在进行证据立法时应当尽早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有代表认为,在目前情况下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面临司法观念、司法体制上的障碍,而且面临证据制度上的难题,如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对非法证据的证明,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等等。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真正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还有代表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理论与实践中亟待澄清如下问题:⑴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⑵以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的裁量问题;⑶对于私方当事人以不正当方式,如偷窃、秘录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
㈡程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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