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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公开

  
【注释】  -------------------------------------------------------------------------------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8页。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Wigmore on Evidence , Textbook , sec.477.1.转引自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页。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 页。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页。

Gray , The Nature and Sources of Law 115(2d ed.1921.).转引自戴维J·格博:《域外证据开示和诉讼制度的冲突——以德国和美国为中心》,蔡彦敏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2 期,第35页。

孟德思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 页。

不仅如此,公正的程序本身对产生好的裁判结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萨默斯在论述程序价值时曾指出:“如果诉讼各方在一个法律适用过程中都能提出证据、阐释并证明自己的主张,真相就更能产生,法律也可得到正确的使用,从而使程序产生好的结果。”转引自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版,第63-77页。

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版,第11页。

田平安、杜睿哲:《程序正义初论》,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第7页。

严格来说,我国并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只不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体现了证据开示的精神而已,故笔者在此称其为“证据信息沟通”而不是证据开示。

陈卫东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30页。

实践中,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非常低。有关数据可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6页;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赴英考察报告》,载陈光中、江伟:《诉讼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

警察承担维护社会安全与侦查犯罪的重任,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加之“官本位”思想作怪,在某些地方“警察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因而某些警察具有强烈的“优越感”,让其屈尊下驾出席法庭实在是“勉为其难”。

关于犯罪控制理论,可参见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第23-45页。

陈瑞华:《英美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比较》,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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