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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严格执法和司法造法之间——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宪法司法化:严格执法和司法造法之间——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王超


【关键词】 批复  严格执法  司法造法  宪法司法化
【全文】
  宪法司法化:严格执法和司法造法之间
  ——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
  
  王 超*   周 菁**
  
  [提要]  近来,一则简单的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做出的批复引起了各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广泛关注。法治要求法官严格执法。而法律并非万能,法官为了实现司法最终处理原则,不得不在法律出现漏洞时进行司法造法。但在中国现实状况下,强调严格执法可能比司法造法重要得多。宪法司法化的产生并非偶然,而且它能平衡严格执法和司法造法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 批复  严格执法  司法造法  宪法司法化
  
  1999年1月29 日,原告齐某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1990年,原告齐某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滕州市第八中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它送给了和齐某同级的陈某。于是陈某以齐某的名义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1999年,“齐某”的同事到齐某家探望“齐某”时,真正的齐某才得知自己被冒名10年的事情。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陈父以及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齐某所在的中学山东滕州市第八中学以及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众所周知,受教育权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民法中没有规定,换句话说,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不是民事权利。但是,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很可能会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而不受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做出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为“陈某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针对这一批复,学术界展开了一系列关于宪法司法化的讨论,普遍认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因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尚属首例,这一批复如果能引起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将会成为我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笔者试图从宪法司法化和严格执法以及司法造法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对宪法司法化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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