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清白回归社会”
根据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其成年之后,18岁后必须销毁,以便使其以无罪记录的身份进入社会,过正常人生活。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该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档案资料,也必须销毁。
上述各项措施是颇具澳大利亚特色的改造制度。另外,在澳大利亚通过开通许多青少年热线,如未成年人的法律帮助热线(18000101810)、青少年生活热线(131114)、父母热线(132055)、酒精和毒品信息服务热线(93612111)、无家可归者信息和参考中心(92659081)等,为预防和改造青少年犯罪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结论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问题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发育阶段的青少年罪犯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世界各国无不结合本国国情,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刑事政策予以调整,出现了非刑罚化、人道主义的趋向,只是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与程度有所区别而已。毋庸置疑,我国和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也不例外。不过,从前文介绍来看,在以下几个方面似乎更显“澳大利亚特色”。
首先是“简易化”。这主要表现在警察于庭审之前,可以独立地对犯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直接作出实体性处理,而不必交由法庭审理。
其次是“交易化”。这主要体现在少年犯司法审判会、青少年犯罪协商会的运作上。
再次是“轻刑化”。这主要是指澳大利亚法官对未成年人罪犯大量判处告诫、行为良好保证、罚款、行为监察、社区服务、假释等非监禁措施。
最后是“社会化”。主要表现有:“两会”的成员构成、未成年罪犯的社区改造、各种青少年维权服务热线。
【注释】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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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来讲,称“少年”、“青少年”是不科学的,因为少年、青少年均不是法律用语,法律用语应是未成年人(中国将其界定在14岁到18岁之间;澳大利亚则将其界定在10到18岁之间)。不过,为了论述方便,仍沿用少年这一习惯用语。另外,由于笔者掌握资料所限,有关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阐述定有纰漏和不当之处,敬请读者谅解。
澳大利亚联邦检控署成立于1984年5月,其目的是给澳大利亚联邦和人民提供公正、有效和高效率的公诉。它虽然隶属于联邦总检察院,但其却能独立于联邦总检察院之外并不受行政程序的影响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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