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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兼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之比较

  1、 裁判司与法官相区分
  在澳大利亚,裁判司和法官虽都可以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审理,但前者的地位要比后者低。裁判司主要负责审讯地方法院和儿童法院的案件。而法官负责审讯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家庭法院和高等法院案件。不过,他们均由政府委任,其地位也是独立的,既不属于警方也不属于出庭律师。而在中国,法官虽然分为助理审判员和审判员并且有相应的等级(四等十二级),但他们审理案件的范围一般不受法官级别的限制。
  2、设立未成年人口供排除规则
  在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会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而拒绝采信未成年人的口供:(1)心智不全;(2)易服从比他(她)年长的人的意志;(3)没有其亲属或他(她)认可的人在场,缺乏安全感而为;(4)有诱供、逼供、胁迫的情况;(5)没有真正了解他(她)所面对问题的本质。
  3、判决的内容
  青少年犯罪法庭的法官根据青少年犯罪的不同情节,有权作出以下裁决:(1)撤销案件,提出警告;(2)令其在二年内必须“具结悔过”,遵守“行为良好保证”;(3)罚款;(4)启动协商会程序;(5)判处其在社区强制作义工一段时间;(6)判决进少改所监教若干时间。
  另外,澳大利亚法律还规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青少年罪犯始终应当有其监护人在场,包括盘问、提审、上庭。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记者、教会人员、青少年教育工作者和其他律师要旁听审理,也必须事先得到法官的同意。这些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做法是一致的。
  二、预防、改造
  (一)预防
  在澳大利亚,对青少年犯罪进行预防通常由警察负责。他们的做法主要是:(1)加强与学校合作,防止学生逃课;(2)到学校举办预防犯罪的讲座;(3)编写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资料和教材;(4)不定期地组织不同社区的青少年进行思想、生活交流。专司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警官,一年中必须有四分之一的时间去学校、社区进行法制宣传、辅导教育和联系工作。这同我国有许多相通的地方,所不同的是我国还没有设置专司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警察。
  (二)改造
  1、少年犯司法部
  少年犯司法部是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一个专责处理违法青年的部门。少年犯司法主任监管受法令限制的青少年和向法官提交“背景报告”[3]。少年犯司法部门特别计划单位提供特别的心理辅导服务。。少年犯司法部也可以为受“法令限制”或不准保释的青少年提供羁留所。
  2、“两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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