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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兼与我国少年刑事司法之比较

  4、警察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警察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是根据1997年的《少年犯罪法》的规定:(1)对在街头犯罪的青少年,警察可以口头警告;(2)对犯轻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实施该处罚时,应通知其家长一起来警察局,首先让青少年罪犯自己讲述犯罪的经过;其次让其讲犯罪时有无考虑过事后会给家长造成什么影响;再次,若有被害人的,则要求其必须给被害人写封道歉信,以求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要求其讲明今后如何改正,使自己的行为变得好起来;(3)对初犯重罪的青少年罪犯,警察可以将其移交州青少年犯罪协商会处理。
  其次是依据1998年推行的青少年犯罪条例,将被控较轻罪名的未成年罪犯拨离刑事系统。警方可能取代法庭,向未成年罪犯作出警告、告诫或要求他们出席少年犯司法审判会。警告适用于轻微的罪行。假如未成年人遭受警告,警方将不会记录其名字和不留案底。告诫通常在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捕后一段时间内,在警署内进行。当他们承认犯罪时,他们可能会被告诫,而他们的案件就不会再交由法庭处理。在告诫程序进行时家长一般可在场。告诫是一个严肃的程序,但当告诫程序完毕后,该未成年人不会遭受其他惩罚。
  由此看来,澳大利亚警察在庭审前的程序中十分主动,权力较大,甚至可以取代法庭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作出实体性处理。这同我国警察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作出程序性处理具有较大区别。
  (二)、辩护
  在澳大利亚,为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辩护一般由律师承担。律师可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出庭律师是法庭专家,它通常为被控犯有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出庭。事务律师不能出庭,主要处理商务事宜、移民申请或其他非出庭业务,一般被视为出庭律师的助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州法律援助委员会、社区法律服务部门获得律师的援助,或者通过法律援助热线(1800101810)或青少年生活热线(131114)寻求政府律师帮助。接到求助的政府律师既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建议,也可以接受委托直接出席法庭进行辩护。上述律师的各种活动都是免费的。律师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自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被拘捕起,至案件完结止。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在澳大利亚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与我国的相比途径要多、范围要广、时间要长。
  (三)审判
  对未成年罪犯的审判,澳大利亚和中国均是由专门法庭承担。不同的是,中国只有少年刑事审判庭或合议庭,而澳大利亚有儿童法庭、青少年犯罪法庭、青少年毒品法庭。不仅如此,澳大利亚还在以下几个方面和中国存在重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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