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四、国家司法考试与大学考试方式、命题方式的良性互动
   一般来说,本科法律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这种考题类型不仅考核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客观掌握程度,也考核了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及思维的深度,缺点表现在主观命题过多,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考题类型。为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我们研究:
   第一,司法考试中的客观命题的分值应作适当的调整。首届国家司法考试以及往届的律师资格考试都存在着客观命题过多的情形,以致于非法律专业的考生通过死记硬背取得了律师资格,而法律专业的学生包括一些研究生名落孙山,当然,并不是说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取得资格和法律专业的研究生考不过资格就一定不正常,而是说,客观性命题过多这种现象并不能客观地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增加主观性命题就有了一定的必要。
   第二,法律院系的考试方式应当进行改革。传统的大学考试方式过于死板,不能够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对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进行改革尤为必要。结合我们的教学工作,我认为以下几种考试方式或考试方式的结合更能考察出学生的真实水平或者说更适合于与司法考试的互动:(1)案例判断;(2)案例简答;(3)案例判断;(4)案例分析;(5)法条理解;(6)模拟辩论等。
  五、司法考试与教学方法的良性互动
  在传统的“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法学教学中,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授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如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答案。而这种对于条文的纯粹分析,在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存在。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条文的分析必须与事实的认定、人际关系的处理、利益的冲突、特定的文化和道德风尚、以及种种社会状况相联系。如果我们的教学不涉及这些方面,就无异于仅给学生提供了利箭,而没有为学生提供良弓。以至于一些学生面对司法考试中贴近生活的案件时,觉得无从下手。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律教育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培养学生成为法律职业者。为此,我们认为,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法学教学方法必须经性改革,即法学教育不仅要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要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一些法律院系先后有针对性地借鉴了美国正在推行的“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力图把“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理论和实践融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即不仅要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