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
完整意义的法学研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对法的必然性研究,即主要揭示法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第二,对法的实然性研究,即主要分析法的本质,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构成要素、结构、层次,法的实施与实效等等;第三,对法的应然性研究,即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评价法的价值标准,为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提供指导原则和理想模式。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主讲教师实质上就是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法律课的讲授的。而司法考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法的实然性,即法的应用性,于是,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就有了一定的矛盾性,对这个矛盾的合理解决就成为建立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方式的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
第一,司法考试中增加主观性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目的应注重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解决问题和表达能力,因而考试的题型应减少客观题,扩大主观分析题的比例。因为客观性题目不利于考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不能考察出考生的综合能力,也容易诱导考生单一地应付考试,不去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可能引导教师偏重于应用,而漠视于法理,最终使大学讲坛变成了中学课堂。
第二,法学教学中的价值定向应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的知识化和文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未来的法学毕业生一生将可能多次面临新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的挑战。所以,法学毕业生只有具备很强的以创新能力为基础的适应能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竞争能力,才能担当起管理未来社会、服务未来社会的重任。为此,大学法学教育必须注重对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既然法学教学的价值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那么,我们授课时就应当紧紧地围绕这个中心,合理地分配时间,一切为此中心服务,就能够更好地处理务虚与务实的关系,使得课堂教学更加生动有趣,更加紧扣主题。
三、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计划的良性互动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和法学教学计划都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为了配合新法的普及与推广,司法考试每年都要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与此相适应,法学教学中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的新法律也应该及时向学生讲授,否则,司法考试就会与法学教学脱节。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们不可能每年都来修改教学计划,针对这个问题,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当在每学期的计划中安排适当课时的新法专题,以弥补教学计划稳定性的不足。同时,司法考试的有些内容是不包括在14门主干课之中的,如律师职业道德、司法文书写作等等,对于这个差异,我们可以通过选修课来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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