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杨连专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 法学教学 互动
【全文】
国家司法考试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法学教学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范围、考题形式等都将对传统的法学教学造成一定的冲击。不能否认,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那么,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对国家司法考试的本质、形式、导向进行认真地研究,以建立一种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关系就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国家司法考试与教学内容的良性互动
可以肯定地说,司法考试的内容必定对法学教学的内容产生导向作用。那么,作为国家司法考试主管的司法部及命题机构的价值取向就会直接影响到教育部对高等院校法学教学的基本内容。两者之间如果不能达到相互衔接和协调,势必会造成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恶性互动,其结果要不就是法学教育变成了纯粹功利性的应试教育,要不就是考生从未接触过考试内容学而无用。要避免这种恶性互动,建立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必须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由教育部明确界定考试内容。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14门主干课,即法理学、法律史、
宪法、行政法与
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
刑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14门法学主干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是适应我国司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司法考试内容应以14门主干课为限,不宜再扩大范围。如果随意地扩大范围,就必然会影响到正常的法学教学计划,进而影响教学质量。
第二,考试内容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主,兼顾法理学的基本内容。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有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比如,司法考试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因而14门主干课中的有一些课诸如法理学、法律史等根本无法涉及。所以,考试内容在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重点考核考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应当适当地增加法理学的内容。因为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仅有单一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处理,如果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对法律精神的透彻理解,很难准确地把握案件的本质。同时,增加一些对法的精神的考核,也有利于避免法学教学的职业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