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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WTO协定在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标志和推动器。我国加入了这一组织,就意味着必须承担WTO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使我国与国际经济贸易有关的法律,及司法和行政工作符合WTO协定的要求。所以,入世以后,我国在相关领域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都将受到世界贸易组织机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可以说是不言而喻的。在我国入世半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学界已经在这方面展开了大规模的研究和讨论,但直接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分析WTO协定及其影响的论文论著还比较少见。
  笔者以为,要分析WTO协定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影响,首先应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要厘清WTO协定与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的关系,也就是WTO协定是否可能,或在什么程度上可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这是一个极具实务意义的理论问题。由于国际私法本质上属于私法范畴,而私法无疑可成为私人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自己私权的依据,这一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研究,一是WTO协定是否涉及私法内容,或换句话说,它是否对私权作了规定,二是如前者的答案为是,则私人能否在我国国内法院援引WTO协定主张自己的私权。如符合这两个条件,WTO协定当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正式法律渊源无疑。如其符合第一个条件而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则WTO协定仍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国内法院有关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产生影响,或有可能在将来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正式法律渊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私权可有两个意义。一是在宪法、行政法等公法法律关系中,与公共权力相对并依法受其制约的私权,二是在民商法等私法法律关系中,作为平等主体的私人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本文除非特别指明,均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私权一词。
  一、 法律渊源简析
  法律渊源(sources of law)有多重含义,但在法学上通常指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也即法的效力渊源。它包括正式渊源(或称直接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或称间接渊源)。根据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观点,正式渊源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和法规、判例(在普通法国家中)、行政命令以及国际条约等。而非正式渊源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这些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权威性的或至少是明文的阐述与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社会习惯、判例(在一些非普通法国家中)。两者的关系为,当一种正式渊源就某个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答案时,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就不需要,亦不应当再诉诸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只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如当正式渊源与正义及公平的基本要求或某种强制性要求相冲突的时候,或当一项正式法律文件可以做不同的解释,从而表现出含义的不确定性的时候,就可以适用非正式渊源。
  博登海默将国际条约当然地列为法律的正式渊源之一,但笔者以为这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的。它牵涉到一项国际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及其在缔约国国内法上的效力问题。尽管一项有效的,并经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国际条约可以成为国际法院处理有关国际争议的直接法律渊源,但这并不意味着此种国际条约亦可为其成员国的国内法院直接适用,成为其处理有关国内管辖事项争议的直接渊源。这一可能性取决于条约本身的性质及其成员国的宪法规定或实践。本文将在下文第三部分详述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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