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WTO协定在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
金振豹
【摘要】本文从WTO协定是否对私法关系作了规定,以及此种规定在我国国内具有何种效力两个方面入手来分析WTO协定在我国国际私法法律渊源中的地位。本文指出,WTO协定中的某些内容,尤其是TRIPs协定,主要是对私法关系的规定。这为此种规定可在我国国内法院直接适用提供了可能。但通过考察其它国家,主要是欧盟、美国对WTO协定的态度,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在加入WTO协定之后面临的艰巨任务,本文认为WTO协定目前不宜成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但在国际私法上它具有非正式法律渊源的作用。本文还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WTO协定、国际私法、法律渊源、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全文】
我国已经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第143个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条第2款,中国所加入的《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简称“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包括议定书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第342段所并入的各项承诺。又根据议定书第2条第1款,WTO协定将适用于中国大陆的全部关税领土。
就其性质而言,WTO协定是具有国际公法性质的政府间国际条约。它主要是各成员国政府在制定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政策和法律时必须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这一套规则的重点不在于直接调整各国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跨国交易活动,而主要是规范各成员国政府在对外经济和贸易领域的政府行为,如要求各国政府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避免对外国实行歧视待遇,开放市场,增加透明度,以及加强司法机关的作用等等。由于其主要的适用范围是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认为WTO协定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国际私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的部门法。它实际上亦可恰当地称为国际民商法。由于国际民商事关系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与国内民商事关系有显著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有实体关系,还有各国法律之间的选择适用关系,并由此形成了包括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内的规范体系。此外,我国学界传统上还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如国际
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
仲裁法等。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国际私法中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内容迅速扩充,涉及国际贸易(包括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国际运输、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劳务输出、跨国电子商务等诸多方面。可以认为,国际私法已经和国际经济法共同成为调整现代国际经贸关系的两大支柱性部门法。两者一私一公,一微观一宏观,互有区别而又紧密联系,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中起着缺一不可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