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也应按期编制计划。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经批准并列入计划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的设置,对于事先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为了充分发扬民主,起草部门还应当听取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但是,对于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特别是有关职称评审、重大纪律处分的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在审查阶段,规章制度草案的审查标准应当明确并不断完善。涉及重大或者疑难法律问题的,还应当邀请有关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在审议和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还应当允许教职员工和学生查阅、复制或者摘抄已经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5]
(三)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是规章制度实施的保障。
严格地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定主体——高校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却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以往,高校的规章制度大都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这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当然,在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一般仍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此外,还应当明确规章制度之间,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度之间,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等。
(四)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持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为学校内、外部情况的变化,高校现行的规章制度未必完全符合实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后,有些还未完全合法。因此,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并作为基础性和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具体地讲,对内容不适当,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或者与制定当时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修改或者撤销;对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超过适用期,以及主要内容与其后施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符的规章制度,应及时予以废止。加强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对于保证高校规章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与客观实际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协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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