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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已婚妇女性生活自由的权利

  三、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吗?
  英国的习惯法有丈夫可以构成强奸妻子的犯罪主的体类似规定(强奸是指一个男人未经一个女人同意用暴力与其发生性行为),美国的司法实践突破了美国刑法规定,丈夫可以构成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从目前来讲,保护妇女的权利包括婚后的一切权利(其中有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已成为一种世界趋势。我国的情况与国外当然不同,但就保护妇女婚后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来讲,却是共同,也是可行的。对于一个妇女来讲,合法的婚姻可以成为她一生的安乐窝,也同样可以成为葬送她一生的幸福和自由甚至沦为其合法丈夫的奴隶的坟墓。虽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后者是极少数,但它的存在却是活生生的严酷现实!我国刑法学者对丈夫可否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也有不同观点。持否定态度者认为,夫妻有同居的权利,也有义务,结婚是对同居义务的承诺,取消其得经过法律程序。是的,妻子与丈夫同居既是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正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才被视为合法,结婚的确是对妻子应尽与丈夫同居的义务的一种承诺,但在当今世界的任何一部婚姻法典中,绝对不会规定或默认诸如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与丈夫过性生活的义务是绝对的,无穷尽的,无条件的,这不论在妻子重病期间,还是在妻子劳累过度之时或是在妻子与丈夫的感情已经破裂之后。因此,对婚后妻子应尽与丈夫同居的义务应做如下的解释:妻子与丈夫同居的义务是一种自由义务,在合法的婚姻条件下,妻子可以尽此种义务,也可以不尽此种义务(比如在丈夫的打骂、威胁、与丈夫感情破裂但未离婚之前或是在妻子的身体不允许过性生活的情况下)。合法的婚姻绝不意味着妻子可以成为丈夫纵欲的奴隶或工具。正是因为这样,婚姻才被视为夫妻之间过性生活的一种合法的、道德的根据。否则的话,用法律来调整人们的婚姻关系不就是徒劳或不合情理的吗?
  当然,丈夫若构成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必经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同居,女方要求离婚,而男方强行性行为;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提出离婚且与丈夫长期分居,而男方强行性行为;人民法院已受理离婚的案件但尚未判离时,男方强行性行为等等。离开了这些必要条件,单从违背女方意志或采取的手段是编激的,不可取的,也是很不现实的。如果说丈夫可以成为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的话,那么这一主体毕竟是强奸犯罪中一个特殊的、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成立的主体。司法实践中还有诸如丈夫强迫妻子以肉体报答他人的恩情、丈夫强迫妻子以肉体还债、从人贩子手中买到“老婆”强行与女方同居等等与此相关的情况。在这里,起码有一点可以明确:在一定的条件下,丈夫可以而且应该构成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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