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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已婚妇女性生活自由的权利

解放已婚妇女性生活自由的权利


王靓华


【关键词】妇女 性生活  自由 权利
【全文】
  
  一、权利的含义——自由的相对性与不自由的绝对性。
  一般讲,权利就是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应享受的利益,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已婚妇女相对于丈夫而言,既有自已的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比如拥有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也应尽计划生育的义务,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权利),以及与丈夫过性生活的义务(权利)等等。这里主要讲妻子与丈夫过性生活的权利(义务)。在已婚的感情很好或较好的夫妻之间,这种权利和义务并不是那么明显和重要,所以不被人们所重视。问题是,在感情不好或是处于破裂边缘的夫妻之间,它便显得非常重要了。然而,处于此种境况的已婚妇女并非都意识到了这一点,或者说她们中的绝大多数都没有主动地用法律来保护她们所享有的此种神圣的权利。当然,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已婚妇女性生活的自由和权利仅相对于自己的丈夫而言,不自由却是绝对的,相对于别的任何异性。此种权利是自由的相对性与不自由的绝对性辩证有机的统一。
  二、为了那些在不自由的痛苦中呻呤的妇女们
  《法制日报》刊登过丈夫强奸妻子的判例,《民主与法制》和《法律咨询》等杂志更是连篇累牍地刊载有诸如妻子想与丈夫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却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数年没有判离,而被迫遭受自己合法的丈夫蹂躏的报道。这不能不使人们触目惊心。在这里,活生生的现实向人们提出了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如何保障离婚的真正自由,二是丈夫处于以上情况是否可以构成强奸妻子的犯罪主体。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然而,我们直正地用法律保护了公民的离婚自由这种起码的人身权利了吗?我国《宪法》专门规定,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当然包括保护妇女的离婚自由这一含义。制定法律仅仅是事情的开始,而如何保证法律真正切实有效地实施,才是使问题得以解决、使法律发挥效力的关键性的终结目的。当然,我们并非提倡离婚绝对自由的浪漫主义者,但现实生活时刻在向人们提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只是有许多被人们忽略吧了。或许,在广漠的中华大地上,有为数不少的日夜渴望早日解除那业已死亡的可怕婚姻的孱弱妇女的心灵,正在被淫威、暴力或是什么强权所无情摧残。这并非危言耸听。社会、国家、法律应向她们伸出诚挚的授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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