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指导下,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开始更多地关注行政程序。它要求在行政权的行使过程中,通过赋予相对人以一定的程序权利和为行政主体设置一定的程序义务,通过一系列程序机制的设计,来实现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从而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公共利益的实现。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杰斐(Jaffe)所说的那样,“每个人有他关于政府的观念,有他自己的目标,这在现实中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动机,法律允许的和不允许的。由于行政官员比立法和司法人员享有更多更广泛的权力,同时受到更多的利益集团的压力,所以经常会发生权力滥用的行为。正是基于此,行政法是用来规定指导性原则和程序的法,以控制行政官员的‘冲动’。”[29]因此,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控权是动态的控权,控制行政权的运作过程是这一阶段“控权论”的主题。[30]从此,行政程序成了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最终导致了战后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控权论”的中心也由此而逐渐转移到了美国。
至此,两大法系的行政法学在逻辑起点——社会连带关系,行政法的目的或功能——服务,以及行政法的价值评判标准——公共利益等方面取得了一致。这无疑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碰撞、对接以及趋同创造了条件。[31]
五、“凯恩斯革命”与福利行政法观
到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爆发于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了致命的冲击。这次经济危机的时间之长、程度之深都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按照传统的经济理论,无论经济繁荣或衰退,政府都不应当积极干预经济活动,“看不见的手”会自动把经济导向稳定状态。可是,这只“看不见的手”并没有把资本主义国家从经济危机中拯救出来,政府不得已而采取的干预政策却或多或少地减轻了经济危机的“阵痛”。面对严峻的挑战,经济自由主义显得软弱无力。资产阶级理论家们真正地认识到,对这种社会形势,除了政府之外,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得以应付,政府的角色必须重新塑造。
1932年,倡导改革的罗斯福当选为美国总统,开始实施新的内政政策,史称“罗斯福新政”。“新政”是一系列工业、农业、财政金融和对外经济政策、法令的总称,其基本精神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力来调节国民经济。美国经济学家怀纳(J.Viner)、克拉克(J.Clark)等提出的,有关国家应主要通过财政政策加强干预的政策建议,直接影响了罗斯福和他的经济顾问们。特别是他们关于公共工程投资反萧条作用的论述,以及关于公共工程投资“经济稳定器”的设想则对行政私法行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经济学上进行了论证。[32]
由此,“新政”使行政权的扩大从实践中的必要发展为在理论上得到认可。罗斯福政府实现了对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全面管制。以此为契机,系统的公共福利制度也得以建立。正如美国历史学家洛克腾堡所说的那样,“1933至1938年这六年,标志着美国制度上的巨变。……首先是大大扩展联邦政府的权力,加强国家的作用。……30年代的改革者们几乎毫不怀疑地运用国家的强制作用,以达到改革的目的。……运用政府的权力,不仅管束企业界,而且支持成立工会,给上年纪的人发放养老金,救助伤残人,救济穷苦人,向被遗忘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33]他认为,“新政”“使十九世纪的个人主义让位于强调社会保障的集体行动”。[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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