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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保护:从立法宗旨到版权制度的引入

  保护作为公共利益的民间文化,理所当然要首选公法的手段,这一出发点不应忽视。
  2知识产权的位置
  不过,近一段时间,国际国内有关保护民间文学的热谈中,有一个重要的呼声是基于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在传统知识和文化形式的保存、管理、可持续利用和收益分享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受重视”,民间文学在商业领域广泛利用,“有关传统知识和文化形式的这种应用的讨论,就将知识产权问题与其他众多政策目标联系在一起,比如推动自由贸易、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健康和文化多样性,等等”,WIPO总干事依德里斯博士如是说。 这表明,第一,知识产权问题存在于民间文学的保存、管理、可持续利用和收益分享等方面;第二,知识产权问题与已经存在的文化多样性问题联系起来。
  对此,本文的考虑是,知识产权问题没有取代文化多样性问题,前述公法的保护依然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公法保护应该并行。而关键是,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与公法保护协调一致?而这如何分清“地盘”,各守其土?公法保护如何能同时提供充分的知识产权资源?又如何让知识产权保护同时达到保护遗产的作用?关键当然还在于法律制度的设计。
  无疑,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法保护在本性上有其矛盾。知识产权是私权,其本质在于个别主体对特定标的的排他性享有、行使、处分和收益。私权私益必定要排斥他人,并妨碍公益。就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保护,谁、对什么作品、在何种情形下享有何种权利,是否、如何承担何种义务与责任等,是立法及实务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当,势必影响他人、社会对民间文学作品作为公共作品所享有的公共利益,甚至导致公法法益的落空,即保护民间文学、保持文化多样性这一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民间文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非常重要。
  一般认为,发达国家不赞成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准用于民间文学保护。可我们也决不能就此认为:他们不保护民间文学、他们缺乏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民间文学无关。无需举例证明,在走向工业化之初,西方国家思想家最早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者尤其是探险家更把触角延伸至殖民地国家,各种国内立法与政策也都纷纷出台。
  谈到美国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资助的策略,身为华盛顿地区国家艺术基金会传统民间艺术部主任的巴里·伯吉提到了挖掘、教育、庆典和展示、保护等几类。其中,各种保护措施之一,即是“保护艺术家的知识产权,包括设立一种制度来保障传统艺术家和团体的经济利益”。 挪威文化部高级执行官玛丽·考夫尔说,挪威传统的口头民间音乐中包括一些口头流传的作品,一方面,它们可以自由使用,另一方面,根据版权法,艺术家个人对作品的表演和诠释应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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