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适应数字环境的著作权管理制度飞跃——日本《著作权管理事务法》述评

  报告后的使用费规则对从业者具有约束力。它所据此规则确定的使用费率,在实行时不应该超过。
  2 使用费规则之执行时限:由于使用费规则系从业者所制定,其合理性等处于未决状态,所以,管理事务法特别规定,按照前述规定报告的使用费规则,从文化厅长官收到该报告之日起的30日内,从业者不得执行该使用费规则。也就是说,使用费规则须待文化厅长官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后方可执行。
  但是,30日后也并非当然执行。该法还为实行使用费规则规定了更详细的期间限制。如果说30日期间为“绝对限期”的话,该法还规定了其他“相对限期”,即有条件地限制执行期限。依第14条,这种相对限期包括:
  (1)长官自主限期:即由文化厅长官决定的限期。收到管理事务从业者所做的规则报告后,如果该规则被认为有可能阻碍作品的顺利使用,文化厅长官可以就规则之整体或部分延长上述期限(即30日内),延长后的期限不超过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
  (2)因协商而限期:收到指定的管理事务从业者(下面详述)所作的规则报告后,并在前述30日的期限内收到使用者代表就所报告的使用费规则要求协商的通知,文化厅长官可以就被协商的内容之整体或部分延长上述3个月的期限,延长后的期限不超过收到报告之日起的6个月。
  (3)限期缩短:上述30日的绝对限制期限已经按照第(2)的规定延长后,在延长的期限结束之前收到指定的从业者的通知,指出在按本法有关规定作了协商之后,规则被延期的全部或部分不必要改变,或者已经按照本法做出规则争议仲裁,认为不必要改变规则,文化厅长官便可以就被认为不必要改变的规则部分缩短被延长的期限。
  另外,已经按照上述各规定延长了期限或缩短了被延长之期限的,文化厅长官应该向从业者或相关的指定的从业者,以及使用者代表发出通知,并做出公告。
  鉴于使用费规则的重要性,在其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对有关规则的争议。为此,管理事务法专门规定了使用费规则的争议解决机制:协商与仲裁。
  3 指定从业者:这里所指协商,发生于文化厅长官就使用费规则指定从业者作为参照规则的场合。
  第23条之(1)指出,在所有的从业者对有关使用类别所收取的使用费总数中,当某从业者所收取的数额占相当大份额时,文化厅长官可以就该使用类别在使用费方面指派该从业者作为“指定的从业者”。并且,鉴于作品在一使用类别中的使用状况,如果为更详细的使用类别选派从业者被认为是合理的,也可如此。同时,对这种指定从业者的情形,该法还规定了下列条件:a在某一使用类别中,所有从业者所收取的费用在该使用类别所收费用总数中占有相当的份额;除此之外,b有关从业者的使用费规则作为费率规则被广泛采用于某一使用类别,并且被认为对作品在该使用类别中的顺利使用特别必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