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合同规定,从业者应事先向文化厅长官报告;报告后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对于不合乎已报告内容的委托合同,从业者不得订立;并且,从业者应该对依规定报告的合同之规定进行公告。
上述合同规定可以变更。当从业者打算变更合同条款时,一要向文化厅长官做出变更报告,二要迅速将此变更通知委托人。
2 条款内容的解释:管理事务法规定,当事务从业者欲订立管理委托合同时,应该向欲委托著作权之管理的人解释合同规定的内容。
3 合同公告:对于按照上述规定报告文化厅长官的委托合同之规定,从业者应该做出公告。具体参照文部省法令的规定。
另外,该法还为从业者规定了其他义务,以利于作品使用和业务监督。具体包括:
4 信息提供:从业者应尽力向用户提供与作品之标题或名称有关的信息,或其他与作品及其相关使用方式有关的信息。
5 财务资料备查:在每个业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从业者应该准备资产平衡表、与该业务年度内的管理业务有关的业务报告,以及文部省法令规定的其他资料,并在办公场所保留5年。在从业者的任何业务时间,委托人都可以要求审查或复制该财务资料。
6 限制拒绝授权:该法还规定,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从业者不得拒绝授权相关作品的使用。其目的当然在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委托者的利益,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三、使用费:规则制订与争议解决
使用费是管理事务中的重要业务方面,而使用费业务中具有关键性的事项是确定使用费规则。只要有公平的使用费规则,使用费就能同样做到公正合理。所以,如何确定使用费规则,成为管理事务法的重要内容。该法第二章“事务”的多数内容涉及使用费规则,并专设“有关使用费规则的协商与仲裁”作为第五章。为方便起见,这里一并解说。
纵观管理事务法两章中有关使用费规则的条款,其内容先后涉及:使用费规则的确定与内容、执行、公告,规则争议的协商和仲裁等。
1 使用费规则:第13条规定,事务从业者应该明确其使用费规则。使用费规则内容包括(1)按照作品的使用类别所确定的使用费率。这里,“使用类别”指的是根据作品种类和使用方式的差别所做的区分,其确定要依据文部省法令所确定的规则。(2)执行规则的日期以及文部省法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当从业者欲更改使用费规则时,这些规定同样适用。
对于使用费规则,从业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规定或变更使用费规则时,尽力听取来自使用者或其团体的意见;事先将使用费规则报告于文化厅长官;报告之后,应公开、公告已报告的使用费规则或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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