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继承从业者之身份者,应该在继承之日起30日内将此报告于文化厅长官,文化厅长官收到该报告后,应该将报告内容记录于从业者的登记簿中。
6 终止与注销:管理事务从业者可能因各种事由而终止业务并注销其从业者资格。对此,该法第9条列举了终止经营业务并做出报告的各种情形,并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者应在终止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文化厅长官报告。
终止情形及其报告义务人分别是:因合并而停止存在时,报告义务人为停止存在的法人的代表官员;破产时,报告义务人为破产财产受托人;因合并和破产以外的原因而解散(或者是非法人社团的相当于解散的行为)时,报告义务人为清算人(或解散的非法人社团的代表人);管理事务取消时,报告义务人为该从业者的代表官员。
文化厅长官收到上述事务终止报告,或者依照该法有关规定取消从业者的登记后,应该注销有关从业者资格的登记。
二、管理事务:委托合同与业务要求
管理事务从业者的业务内容当然是经营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管理事务。具体言之,该法第二条规定,所谓“管理事务”,是按照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对著作权客体即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或者以其他方式管理著作权。为此,从业者从事管理事务活动,须以管理委托合同为基础,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代权利人管理其作品的使用。
不过,该法有关合同的条款不多,第一章“总则”用不到一条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法律性质,第三章“事务”中设两条规定合同的内容及其解释。
关于“管理委托合同”的法律性质,该法第二条第(1)节有明确规定,它包括两种合同,第一种是“信托合同”,其中的委托者通过这种合同将其著作权转移给受托者,后者受委托对前者的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或以其他方式管理相关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委任合同”,委托者通过这种合同授权受托者作为代理人对其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并相应地管理相关的著作权。同时,该法特别指出,这里的“管理委托合同”不同于这样的合同:当受托者授权作品、表演等的使用时,由委托者决定使用费率。不言而喻,按照管理委托合同从事著作权的委托管理事务,作品的使用费率应由管理事务从业者来参与决定。
管理事务法第四章第11、12等条则对具体规定了合同条款内容、条款的解释及其报告、公告与效力等具体事项。
1 委托合同的内容:第11条第(1)节规定,管理事务从业者应该明确规定管理信托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1)合同的种类;(2) 合同期限;(3) 所收取的使用费如何分配;(4) 管理事务从业者应得报酬;(5) 文部省法令所指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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