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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数字环境的著作权管理制度飞跃——日本《著作权管理事务法》述评

  除了上述申请并登记的程序外,管理事务法就与从业者的登记、成立有关的其他情形做出了详细规定。它们包括拒绝登记、变更登记、继承登记、事务终止登记以及注销登记等。
  3 登记之不准:管理事务法第六条规定,下列任何情节都属于拒绝注册登记的法定情节:
  (1)申请者不是法人。这就是说,只有法人方有资格成为版权管理事务从业者。法律同时特别指出,非为营利目的而成立的非法人社团属于可以成立从业者的合法主体,如果它欲通过管理委托合同专门从事管理事务;
  (2) 法人申请者打算采用的名称已由另一个从业者所采用,或者,该名称可能会被误解为另一个从业者;
  (3) 法人申请者先前的注册曾因违反本法规定由监管部门予以取消,并且从撤销之日起尚未经过5年;
  (4) 法人申请者因违背本法或《著作权法》的规定而被处以罚款,并且该处罚执行完毕或停止执行后未满5年;
  (5) 法人申请者的任何高级职员出现下述任何一项:(a)成年受监护人或受援助者;(b) 尚未恢复的破产者;(c)按照本法规定被取消注册的从业者的官员,在该取消之日后30日内,且他在该取消之日后未经过5年(?);(d) 有人被判处监禁或更严厉的处罚,该处罚的执行完毕之日或停止执行之日后不满 5年;(e)违反本法、著作权法或程序作品登记特别规定法的规定,或者匪徒侵害防止法的规定,或者犯有刑法(选择适用)或者使用暴力惩处法规定之罪行,被判处罚金,该处罚的执行完毕之日或停止执行之日后不满 5年;
  (6)法人申请者不具有从事管理事务所必要的、符合文部省法令规定标准的财务基础。
  另外,如果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附属文件中有虚假陈述,或者对重要事实没有陈述,文化厅长官应该拒绝注册登记。按照上述规定拒绝注册者,当局应该将拒绝情形及其理由立即通知申请人,形式须以书面通知。
  4 登记之变更:当前述注册申请书中的内容有任何变更时,从业者应该在变更做出之日起两周内向文化厅长官提交报告。文化厅长官收到该报告后,应该将报告内容记录于从业者的登记簿中。
  5 合并与分立:第8条规定,从业者整体转移某人的管理事务,或者发生管理事务合并或分立的情况下,整体接管该事务的法人(包括非法团体)、或合并后继续存在的法人、或因合并成立的法人、或因分立而整体接管管理事务的法人等,应该继承有关从业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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