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数字环境的著作权管理制度飞跃——日本《著作权管理事务法》述评
宋慧献
【关键词】著作权管理 《著作权管理事务法》 述评
【全文】
适应数字环境的著作权管理制度飞跃
——日本《著作权管理事务法》述评
2000年11月29日,日本颁布了《著作权与邻接权管理事务法》(以下简称“管理事务法”),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是日本著作权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它共分七章,依次是总则、登记、业务、监督、使用费规则的协商与裁定、杂项、罚则,最后还有一个附则,涉及法律实施,无关实体。按照附则规定,该法开始实施的同时,施行了60余年的《著作权中介事务法》被废止。可以说,日本著作权立法史上的这一变革,标志着日本著作权管理因应数字技术的变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文集中介绍该法有关经营主体登记、业务事项、行政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杂则与附则不作涉及,结尾部分拟介绍其立法背景,并作简要评析。
一、登记:管理事务从业主体的资格
“管理事务从业者”(以下简称从业者)是管理事务法里的核心概念。这部法律的一个主要线索就是规定了这种从业者的成立、变更与注销,其业务内容、监管及其各方面的法律关系等。该法首先规定,须“管理事务从业者”方可从事著作权及邻接权的管理事务,而要成为“管理事务从业者”,须先进行注册登记,而受理注册登记申请的部门,是文化厅长官。第二章“登记”依次规定了成立从业者所需的程序,并规定了与从业者登记和成立有关的情形。
1 登记之申请:第四条第(1)节规定,欲进行“从业者”注册登记者,应该向文化厅长官提交注册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从业者的名称,主要官员或代表人的姓名,办公室的名称和地点,有关作品(包括表演、录音等著作权或邻接权之客体,下同)之门类以及这些作品的使用方式,以及文部省法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除申请书之外,申请注册时还应该提交:申请者保证不存在该法第六条第1节第(iii)至(vi)项规定的法定拒绝注册情节的书面承诺,并提交登记书复印件、资金平衡表以及文部省法令规定的其他文件。
2 注册之登录:对于成立“从业者”的申请者,如果没有不应注册登记的法定情节,受理申请的文化厅长官就应该办理如下手续:在从业者登记薄上登录有关内容、立即将登记情况通知申请人、将从业者登记薄提交公众查阅。
应在从业者登记薄上登录的有关内容包括:登记申请书所包含的内容,注册日期和注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