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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保护版权,还是违反宪法? ——黑客网站挑战美国版权法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它仍应得到遵守。DMCA在禁止技术规避的同时也承认了某些规避行为的合理与合法性。但什么样的规避和传播行为才不构成对合理使用原则的滥用?对此,被称为“网络条约”的WIPO新条约做出明确指出,允许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版权保护做出某些限制,但任何限制必须遵照伯尔尼公约中已包含的“三步检验法”,即合理使用必须限于(1)某些特例;(2)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以及(3)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开发、使用或传播DeCSS等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法官当然要考虑上述三步检验。但该案审理显示,证明DeCSS对电影产业的危害并不容易。
  因为,即使被告已经在网上传播了 DeCSS 软件,原告却无法提出证据说明有人已经用它来复制电影。它不能明确地识别出线上交换的电影最初是不是用 DeCSS解密的。并且,被告称,即使没有DeCSS,DVD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被盗版,所以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受到DeCSS的损害。
  电影厂则指出,被告是否亲自制作了非法复制品,无关紧要。虽然没有事例证明DeCSS程序为电影产业造成了损害,但它的确预示着一种“事实上的损害的威胁”,需要对2600做出禁令以防止盗版电影在网上的泛滥。
  一审法官卡布兰的判决指出,DeCSS的广泛传播使电影公司的版权作品面临严重威胁。
  
  5 “妖魔已经出瓶”!
  “你只需制造一个复制件,就能导致灾难性的侵害——任何人都可以上网并下载它。”——所以,不仅诉讼当事人,整个人类都陷入了一种困惑:面对互联网,法律究竟还能发挥多大作用?
  好莱坞有人称,此案将决定DVD产业的未来。可是,即使他们初审获胜,却并没有多少笑容。事实上,目前影音产业正陷入一种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好莱坞力图维护互联网上的版权,但另一方面,数以千万计的用户则希望利用互联网的特点,通过MP3、Napster或者其他的技术分享音乐、电影等。
  就本案来看,即使法院最终支持对2600的禁止令,它对网络的影响总体上说是相对较少的。因为DeCSS已经在网上大行其道。所以连法官都在怀疑,对2600的永久禁令是否完全有效。
  被告和他的律师辩称,MPAA的起诉毫无意义,因为该程序已经自由地流向整个网络。单纯禁止一个网站提供该程序或建立相关连接是没用的,这等于,马跑了再来关畜舍。
  也许该案会一步步走进美国最高法院,也许美国国会、法庭将极有可能尽最大努力来维护电影产业的利益,作出有利于电影业发展的判决。但是,有人说,“妖魔已经出瓶”,面对互联网,法律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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