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对版权产业的结构研究,国内早有介绍。最新的美国报告中,版权产业依然被分为四组。“核心(core)”版权产业是最重要的一类,是指以创造享有版权的作品作为其主要产品的产业。它们是,电影产业(电视、戏院和家庭之录像),录音产业(唱片、磁带和CD盘),音乐出版业,图书,报刊出版业,软件产业(含数据处理、商用以及交互式游戏软件),合法剧院,广告,以及无线电、电视和电缆播放业。其中的大多数主要从事生产、制造和传播新的有版权的物品。
第二类是“部分(partial)”版权产业,其产品仅有部分属于享有版权的材料。较典型的是纺织品、玩具制造、建筑等。“发行业(distribution)”是第三类,它们面向商店和消费者发行版权物品,如有关的运输服务,批发与零售业等。第四类是“版权关联(copyright—related)”产业,其所生产和发行的产品完全或主要是与版权物品配合使用,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
以上四组,合并称为“总体(total)”版权产业。
值得注意的是,该报告对版权产业的界定反映了一种谨慎的态度。美国经济中的大多数产业,要么生产、发行某些版权物品,要么提供主要与版权物品联合使用的货物和服务。但许多含有版权因素的大型产业没有被统计报告所包含,因为这些因素过份松散,测评无法进行。例如,各级学校是出版物的主要消费者,也是很多版权物品的源头,版权物品的传播遍及其中。同样地,与版权产品共同使用的计算机和电视机之维修机构也未计入版权产业。
很多企业制造的设备含有嵌入式的版权物品。很多公司的内部活动,如出版和软件开发,创造和使用着版权作品。这些产业的很多公司没有独立的机构来直接从事版权作品的销售并接受收入,这些版权物品的经济贡献便没有被版权产业测评所涵盖。因此,美国研究者指出,其报告中有关版权产业之经济重要性的测评——特别是关于部分产业、发行业和关联性产业——一直低估了经济中版权的意义。
中国,距离有多远?
每个国家都有其涉及版权的产业,但很多国家却没有确立有关“版权产业”的统一研究。我国即如此。
在我国,涉及版权的有关行业每年都在进行行业统计,如有关部门对出版业、电影业、软件产业等,却一直没有进行以“版权产业”统帅一切相关产业的研究工作。而且,至今也没有这方面的迹象。不过,单独地看每一个有关产业,我们还是能够通过现象看到一些实质性的问题。本文略举几例,或可窥其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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