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追求公平合理的利益结果,即当事人通过民事活动所应当追求和达到的利益平衡状态。这种利益平衡包括:(1)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当事人不得从其他当事人的损失中获益,也不得从欺诈行为中获益,交易的结果应当是符合公平正义的互利结果;(2)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获得应当以促进社会利益为价值评判标准,以不损害社会利益为最低要求,不得以牺牲社会利益为条件。法律适用过程中无论是出现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从而进行司法解释时,都应当遵循利益平衡的诚信原则,追求民法的公平正义。
第三,诚信原则对诉讼程序公正的价值判断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实体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而且在民事程序法中也应居于基本原则的地位(尽管民事程序法有公法的性质,并不排斥诚信原则的作用),谓之“诉讼诚信”。特别是就作为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诚实信用是举证规则中应当贯彻的指导思想。对于民事证据规则的指导作用首先在于为各证据法律关系主体设定了真实义务,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诉讼中出示了伪证或进行虚伪陈述,或者证人提供伪证,法官将对该证据不认可外,亦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妨害举证的行为,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转换举证责任,以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
诚实信用原则为市场经济的法律准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其实质在于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司法活动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作为司法原则的诚信原则不仅仅是司法解释的原由和方法之一,更应作为民法司法解释的最高原则和基本价值约束。最后以梁慧星先生的论述作为本文的结语: “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能维持公平正义。”⒀
【注释】⑴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95-308页
⑵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319页
⑶转引自郑强著《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第5页
⑷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第82-83页
⑸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98--299页
⑹郑强著《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第96页
⑺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出版 第8页
⑻杨仁寿著《法学方法论》 1987年出版 第171页(转引自《民法解释学》)
⑼范健等编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第339页
⑽《中国大百科.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出版第83页
⑾董嗥著《司法解释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 第14页
⑿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第199页
⒀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第3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