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工程合同书第四条第3项出现“网络正常运行”等词句,第七条第1项规定:“乙方(H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安装调试好的网络系统交付甲方(D公司)。如因乙方责任,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将完好的工程移交甲方,则自超期之日起乙方应向甲方每日赔偿合同总额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履行合同止。”工程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安装调试好”,是否“完好”, 显然需要通过验收来确定。只有验收合格了,网络工程才可能“正常运行”,才称得上是“完好的工程”,才称得上“安装调试好”。因此,验收是交付的先决条件。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本案网络工程没有交付。根据网络工程合同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H公司应当向D公司支付违约金,截止到2002年10月20日数额为245032*(365+365+335)*0.2%=521918.16元。
四、D公司已经超额支付本案合同价款,H公司依法应予返还。
H公司提供的合同余款计算方式为:245032-122516-23693.2-10000=88822.80元。根据本案证据证实的事实,我们认为:
首先,应当扣除证据2、9、10证明的已付款项共79319.6元(810+73509.6+5000);
其次,还应当扣除2000/6/20H公司出具的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中同意扣除的5个AMP超五类信息模块、1个24口配线架、1个路由器(即SHIVA ISDN 访问服务器)的费用共9755元(5*35+980+8600);
其三,还应当扣除以上设备相应的设计费、测试费共1046.46元((8000+18285.7)/245302*9755)。
因此,合同余款实际为:88822.80-79319.6-9755-1046.46=-1298.26元。如此,D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已经超过合同约定,H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超额款项的责任,D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五、D公司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且合同余款未到履行期限,D公司没有义务付款,没有违约。
首先需要申明的是,D公司已经没有付款义务,也就不存在履行期限的问题。本部分意见纯是建立在假设D公司有付款义务的基础之上。
后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第67条赋予后义务履行者在先义务履行者未履行其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重大瑕疵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的权利。根据网络工程合同书的约定,D公司付款以H公司先履行一定义务或者达到一定条件为前提。通过本代理词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分析,H公司应当先于D公司履行的义务包括按期完工、验收设备、提供设备资料、按约施工、提出验收通知、提供验收资料、对工程安装调试、进行整个网络工程验收等,但H公司至今未予履行。根据2000/7/10还款计划,H公司应当首先履行验收网络工程的义务,然后根据验收情况才可能确定D公司是否承担付款义务。H公司同样未予履行先义务。因此,如果D公司有款未付而拒绝支付的话,也是在行使法律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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