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工程合同第五—(2)—3—3、4条约定:“工程完工后,乙方(D公司)向甲方(D公司)提出书面验收通知书和验收资料,甲方(D公司)接到通知单须在三日内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定验收证明”“验收时,乙方(H公司)应当提供如下资料:(1)工程图纸(包括工程竣工图、信息点分布图、配线架跳线图)。(2)布线系统测试报告。”由此可以看出,H公司提出验收通知和提供验收资料之后才能正式验收。但实际上,直到2000年6月1日H公司才第一次提出验收通知(见验收通知单),且没有提供验收资料(见2000年6月20日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第7项),致使验收工作无法进行。2000年6月20日H公司出具“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在D公司对布线点、路由器、布线维护、信息点测试、24口配线架、信息点走线图、验收等问题做出答复后,H公司仍然没有提供验收资料,仍然没有提出进行工程验收。2000年7月10日还款计划同样可以看出,网络工程验收问题仍然没有落实。
6、没有对网络工程进行安装调试,没有交付给D公司。
网络工程合同第七条第1项规定:“乙方(H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将安装调试好的网络系统交付甲方(D公司)。”安装调试工作是验收工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该工作事实上并没有进行,又怎么谈得上交付呢?
因此,H公司严重违约,而不是其诉状中所说的“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
三、H公司对网络工程一直未予验收、交付负有全部责任,D公司无责任。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网络工程验收是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验收,可以确定实际施工方案是否与设计方案一致,可以确定所用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状况,可以确定系统是否符合设计标准、国家标准。
通过以上证据分析及H公司严重违约的情形明显可以看出,网络工程没有验收。而根据合同书第五—(2)—3—3、4条的约定,验收首先应当由H公司提出验收通知,并提供工程图纸、布线工程测试报告等资料,否则验收无法进行。事实上正是如此。在H公司2000/6/1提出验收通知后,由于没有资料依据等问题致使验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在H公司2000/6/20出具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并得到答复后,H公司再没有提出验收通知和提供验收资料。H公司代理人就其提交的2000/7/10还款计划所作出的说明中更是明确由于H公司的责任而没有验收。那么,D公司是否也有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
H公司主张D公司负有责任的依据是其提交贵委的由D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并提出是D公司董某离职导致的。我们也注意到在还款计划中,D公司声称人员变动是致使网络工程未验收的原因之一。但这显然是D公司的误认。从有关过程来看董某离职并没有影响验收工作。首先,2000年6月1日黄河公司第一次提出验收通知,D公司即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验收人员中并没有董某。这就是讲,无论董某在否,工程均可以进行验收。第一次没有验收的原因在2000年6月20日H公司出具的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中一目了然,是由于工程实际施工方案与设计方案明显不一致和缺少验收资料(见本代理词第二部分)。而私自变更设计方案的是H公司,缺少验收资料也是H公司造成的。其二,在D公司对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作出答复之后,H公司本应当按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直至通知验收,但H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改进措施,只是一味要求结算合同款项,完全无视自己应尽的合同义务。可见,H公司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才是导致没有验收乃至本案纠纷的全部原因,其以董某离职抗辩没有丝毫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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