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还对以下事实予以自认:1、据1999年10月10日财务帐册,D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22516元;2、据1999年11月23日财务帐册,D公司支付了合同款23693.2元;3、据2000年4月3日财务帐册,D公司支付了合同款1万元。D公司对以上事实予以确认。
我们认为,以上已付款项应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
D公司提交的证据共十份:1、H公司工作人员1999年10月9日出具的收条1份1页,证明D公司支付122516元合同款、申诉人收到的事实;2、H公司1999年10月28日出具的收款收据1份1页,证明D公司支付24503.2元合同款、H公司收到的事实;3、H公司1999年12月6日出具的收款收据1份1页,证明D公司支付73509.6元合同款、H公司收到的事实;4、2000年6月1日D公司出具的验收通知单1份1页,证明网络工程没有验收的事实;5、2000年6月20日H公司出具的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1份1页,证明网络工程未予验收、H公司未经认可私自修改设计方案如缺少5个AMP超五类信息模块、1个24口配线架、1个SHIVA ISDN访问服务器等、H公司未予提供验收资料等事实;6、2000年6月20日D公司在H公司有关验收问题的说明的传真件上进行答复并回传的文件1份1页,证明网络工程未予验收、D公司对H公司违约问题的答复意见;7、H公司出具的网络工程设计方案第4页,1份1页,证明H公司承诺提供测试文件的事实;8、H公司出具的网络工程设计方案第11页,1份1页,证明网络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的事实;9、H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1份1页及2000年4月3日转帐支票存根1份1页,证明D公司付款10000元、H公司收款的事实。该事实与H公司自认的事实3一致;10、2001年10月25日H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出具的收条1份1页,证明D公司付款5000元、H公司收款的事实。
申诉人H公司对以上证据的意见如下:1、对证据1、2、4、5、9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中由于D公司购买配件而应当扣除810元,否则与H公司自认的事实2不符。认为证据5中SHIVA ISDN 访问服务器已交接给D公司;2、对于证据3,申诉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声称其没有即时收到款项;3、对于证据6,H公司声称没有收到;4、对于证据7、8,H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是合同的一部分,没有约束力。5、对于证据10,H公司否认李某与本案有关。
我们认为,从以上证据链条可以看出,网络工程没有验收、H公司严重违约是确信无疑的事实。
证据1、2、3、9、10充分证明了D公司付款、H公司收款的事实。H公司主张没有即时收款,应当提供D公司收到收据而未付款的证据,并且该主张与付款过程及证据9、10相悖。因为根据D公司提交的证据9及H公司自认的事实3,2000年4月3日D公司付款1万元,H公司仍然出具了收款收据。从逻辑上讲,如果1999/10/18款项未清,H公司不会再开1999/12/6收据;如果1999/12/6款项未清,H公司同样不会再开2000/4/3收款收据?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在收款收据已经证明D公司付款、H公司收款的事实基础上,应当由H公司承担没有收到款项的举证责任,而H公司举证不能,其主张自然无理。D公司不再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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