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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与D公司网络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代理词

H公司与D公司网络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代理词


刘显中


【关键词】违约 后履行抗辩权
【全文】
  代 理 词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中被申诉人D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仲裁。经过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双方对网络工程合同合法有效没有争议,争议问题主要是:
  1、申诉人H公司是否违约?
  2、被申诉人D公司是否违约?
  3、网络工程没有验收、交付的责任在哪一方?
  4、合同余款是多少?
  5、合同余款是否已届履行期限?
  6、申诉人要求的违约金和律师费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本案事实及部分庭审情况
  1999年10月9日,被申诉人D公司作为甲方、申诉人H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网络工程合同书,对工程价款、完工日期、付款方式、H公司应当提供的网络设备部分资料、设计修改程序、验收资料、验收程序、违约责任、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等内容作了约定。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02年10月,H公司以D公司未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贵委提出仲裁,要求D公司支付合同余款88822.80元,承担违约金245032.79元,承担黄河公司律师费。庭审中,申诉人变更违约金数额为245032元。
  申诉人H公司提交的证据共三份:1、网络工程合同书1份6页;2、布线图等1份5页,证明H公司提供了布线图;3、2000年7月10日D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1份1页,证明网络工程没有经过正式验收,没有验收既有D公司的原因,也有H公司的原因。
  D公司对以上证据的意见为:1、对于证据1,D公司无异议。2、对于第2份证据,D公司认为该证据无法证明H公司提供了布线图,要求H公司提供双方交接记录,但H公司有义务提供而没有提供。3、对于证据3,D公司认为不但可以证实网络工程没有经过正式验收,还可以证明D公司支付合同余款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网络工程验收合格和通过验收确定合同余款。另外,工程没有经过验收事实上只是H公司造成的,与D公司无关(详见本代理词第三部分)。同时,H公司既然向贵委提交了该证据,即表明对其全部内容及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可。
  我们认为,由于H公司没有提供有关交接证据,其提交的证据2不具有法律证明力。D公司依法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且支付合同余款的条件未成就,D公司无须付款。H公司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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