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被告拒开2000吨鱼粉之信用证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对由此所造成联中之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一,被告迄今未开立2000吨鱼粉之信用证已为双方不争之事实。
就合同规定而言:双方于1989年3月6日签订之合同第三条规定:“买方应于3月15日以前开证”(见附件一)。
在被告以不删去“在装运港不得有活昆虫”中“在装运港”几字就不开证之情况下,原告被迫同意延展开证日至4月12日(见附件四),但4月12日被告仅开立3000吨鱼粉之信用证(见附件五)。
原告为帮助被告解决困难,主动降价10美元/吨,并再次允许延展开证日期至5月20日,但被告再次食言(见附件六)。
就证据以观:自合同订立后,尤其是自合同正式确立生效后,更有甚者,在5月12日最后一次修改合同之后,被告对原告数十次催请开证置之不理。
1、 22/3传真:“请于今天立即开证”(第1号证据)。
2、 25/4传真:“上海2000吨十万火急开证”(第2号证据)
3、 28/3传真:“再次十万火急安排上海2000吨开证,请务必于1/5千开除”(第3号证据)。
4、 2/5传真:“务于2日内开出2000T L/C”(第四号证据)
5、 22/5传真:“督请L/C 今日开出”。
6、 29/5传真:“请贵司于3/6前按合同开出2000T L/C”(第6号证据)
7、 2/6日传真:“如果贵司不执行2000T L/C合同,南美的索赔将达数十万美元”。(第七号证据)。
8、 9/6传真:“很遗憾贵司迄今未开出L/C…如撤约须予赔偿”。(第八号证据)
9、 12/6传真:“这周曾竭力争取供方同意撤销合同,并予其一定赔偿,但我们的努力已失败”。(第九号证据)
10、 22/6传真:“再次要求贵司立即开出L/C”。(第十号证据)
11、 26/6传真:“余2000吨,望告知贵司的态度及进展情况”。
12、 4/7传真:“贵司已拖三月不开2000吨L/C,供方已严重警告,估计损失达$20万”。(第12号证据)
13、 10/7传真:“…等待贵司对2000T的L/C”(第13号证据)
14、 11/7传真:“2000T L/C及内销进展也请告知”。(第14号证据)
15、 12/7传真:“责成厦国贸在7天内开出所余2000T L/C”(第15号证据)
16、 1/8传真:“贵司于8月8日前开出余2000T L/C”。(第16号证据)
17、 9/8传真:“2000T鱼粉待执行合同,我司面临南美2000T之毁约索赔达10余万美元”。(第17号证据)
上述17份催促开证之传真充分证实被告之行为是国际贸易中罕见的严重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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