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的说法看似都有道理,看来A公司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是那么容易,且A公司、C公司、D厂、E地均分属不同的辖区,B又属香港居民,在内地无固定住所,A公司要提起诉讼,被告是谁及向何地法院起诉都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谁是被告
首先要对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A公司与B之间、B与C公司之间以及C公司与D厂之间都是一种委托合同的关系。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条件。第二,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所委托的事务。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亲自完成的涉及人身关系的事务外,都可以委托他人去完成。第三,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因A公司基于对B的信任而委托B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所引起。A公司的产品出口国外,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
九条、第
十一条规定,A公司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但是由于A公司一直以来都未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注册登记,所以不能自行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委托行为并没有过错。但是,根据同一规定,有资格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人只有两种:一是已经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过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本身,二是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而且必须由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从事报关业务。而本案中的B并没有此资格,因而他不具备直接从事报关的民事行为能力,只好将这一报关事项转委托给C公司。从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看,A公司是委托人,B是受托人,C公司则是次受托人。
由于B将A公司的委托转委托给C公司时得到了A公司的同意,所以作为受托人的B只在其对次受托人C公司的选任和指示有过失时,才对次受托人C公司在处理受托事务时造成委托人A公司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以外,本案还存在着第二层法律关系。在这一层法律关系中,作为第一层法律关系中的次受托人C公司在未经委托人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再次转委托给了D厂,此时,A公司仍是委托人,C公司则转变成了受托人,而D厂则是次受托人。由于受托人C公司将这一报关行为转委托给次受托人D厂时,没有得到A公司的同意,所以在这一层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C公司就必须对转委托的第三人也即次受托人的D厂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仅限于对第三人的选任和指示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