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委托合同信任为本

委托合同信任为本


范谅明


【关键词】委托合同
【全文】
  连环委托,经济受损
  A公司产品主要出口国外,本身一直无出口产品经营权,也未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注册登记,A公司的产品出口长期委托他人办理出口报关手续。2002年上半年,A公司将一批产品委托B(香港居民,在内地无固定住所)办理出口报关手续,B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又将A公司的出口货物委托C公司(有进出口产品经营权的外资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C公司接受B的委托后,又将这批货物交由其出资与另一家中方企业合资成立的三来一补企业D厂来办理出口报关手续。D厂在接受C公司的委托后即将该批产品以自己的名义向位于E地的海关申报出口,D申报时骗关,海关查验时发现,并将这批货物予以查扣,同时查封D厂。尔后,C公司和D厂虽曾出面协调解决此事,但终因D厂的违法行为导致这批货物受损。A公司不但货物本身没有着落,而且因这批货物未按期出口送至外方订货人手中,而被外方公司追索巨额赔偿。
  A公司遭受这一巨大损失后,当即要求B赔偿自己的损失,理由是:A公司只委托了B去办理货物的出口报关手续,没有任何需要转委托的紧急情况存在,之所以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完全是由B擅自转委托造成的,所以B应该依法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B则认为自己不具备报关员资格,所以只能委托具有资格的C公司办理,C公司又擅自转交D厂办理,致使A公司的货物遭受了重大损失。责任在C公司和D厂。
  C公司则认为,我公司并没有实际上为A公司的这批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而是转委托D厂办理,且此事B也知道,当时B也默许了,后来D厂的骗关行为是它的独立行为,我公司概不知情,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D厂则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这是A公司的货物,而且申报单据与实际货品不符是由于报关员的工作失误引起,E地海关就此认定我厂有走私等违法行为,查扣查封,是没有道理的。我厂并没有与A公司发生任何关系,A公司无权向我要求赔偿损失。
  位处E地的海关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D厂采取不如实申报货物品种及数量的非法手段,企图蒙混过关,以牟取非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对D厂作出相应的处罚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