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函的效力。
保函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对提货人,应该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在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一般承运人凭保函放货只是为了解决正本提单迟到的困难,在主观认识上,承运人认为提货人即为收货人,如判断准确则交货准确。如发生提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的情况,一方面可能提货人不是收货人而冒充收货人骗取货物或提货人本是该货物的买主,但由于提货人提货后没有及时到银行付款赎单,造成卖方或银行收不到货款却持有正本提单;另一方面,承运人对提货人的资格审查不严或由于过于相信提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放货,给收货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是提单持有人提不到货物或卖方、银行收不到货款的原因,承运人应承担过失的责任,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但是,我们并不能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否定保函的效力。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依保函向提货人索赔。保函的效力并不是承运人可以对收货人免除责任,而是在承担责任后,通过保函从提货人处得到补偿。
在承运人与收货人处于正本提单未到而急需提货时,如双方均出于善意,这种保函不具有对第三方的欺诈,视为善意保函。善意保函的作用在于使无正本提单交货的责任转移到交货人身上。可靠的保函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可靠的担保主体;有效的责任范围;有效期限。
提货保函对于承运人而言有一定的风险,如出具保函方的资信不好而无法承兑,损失要自己承担。一般情况下,提货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出具保函,除非大型企业或资信可靠的单位。一般银行出具的保函可避免出现上述的麻烦。按照保函申请书的要求,如提货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承兑,银行可从提货人的银行帐户中扣款,用以按期对外付款。担保的责任范围应高于货物的离岸价,并且应涵盖所有能预计的损失,一般为到岸价的150%—200%。依《
海商法》规定,提单的索赔时效为1年,收货人可在1年内以正本提单换回保函,保函的有效期延至提单索赔时效为止。
如果承运人与提货人恶意串通,欺骗收货人,如提货人不是将来货物的所有人,而是以骗货为目的,而承运人明知提货人不是买主,而放走货物致使货物真正所有人持正本提单而提不到货物,那么,承运人不仅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而且保函合同也因欺诈而无效,不能向提货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