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在吸取英美公务员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于1946年10月通过了《公务员总章程》,确立了公务员一律实行竞争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现代法国高级公务员制度中突出的特征是它的选官制度化。这种选官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系列,它依据等级、功绩以及现存的各类高级学院特别是国立行政学院为标志的培训得以实现。通过保证国家机器的连续运作来实现政治的稳定。“世界上没有任何其他国家象法国这样建立一系列制度旨在创立一个高级公务员精英集团”,并且依据这些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公务员世界”。法国在1978年的公务员考试中,报考A、B、C、D类文官考生达77.7%,通过笔试和口试两轮进行,再由考试委员会对其评分进行综合平衡,取得一致意见后,评定分数,发榜公布成绩,最后根据成绩择优录取。通过这一层层把关,最后被录取的只有11.1%。
美国于1883年由俄亥俄州的议员彭德尔顿,依据英国的考试制度的模式,向国会提出了《彭德尔顿法》,确定了竞争择优的录用原则,明确规定文职人员应通过公开考试。这一法案的通过,标志着以考试录用公务员为核心的“择优制”在美国正式确立。实际上,美国公务员选拔制度与英国及许多其他国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一方面,正如切斯特A.阿瑟总统所说的那样:“英国制度的一些明显的内容并没有被我们所积极接受,即使在最积极倡导公务员改革的那部分中也是如此。”没有被采纳的内容之一即包括文章写作的考试;相反,彭德尔顿法明确地指出考试必须带有实践的特点。另外一个被美国拒绝接受的英国制度的内容是体制的封闭——除了底层以外,而从一开始,美国的制度就在几乎所有的层次上都是开放的。注重“实践”的考试制度保证了专才而不是通才在美国公务员中的主流地位,同时,公开性注定了这种公务员制度缺少一种独立的行政管理精英集团,更多的是开放的官僚而不是对外封闭的体制。美国所建立的是非通才的或非精英集团的模式,。
实行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对当时的政治制度起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在录用公务员过程中,严格把关,层层筛选,从而把有真才实学者送到公职岗位上。其次,考试制度的确立,使西方国家找到了一条选拔优秀人才的有效途径,对于建立一支精干、稳定和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保持行政系统的高效率和连续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三,它的实行改变了旧的官吏任用制度,取消了封建的恩赐官职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官场中卖官鬻爵、营私舞弊现象的产生。因此,许多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形式把考试制度固定下来,并形成公务员选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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