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员选拔制度
赵素萍
【关键词】公务员,科举制度
【全文】
公务员制度产生并应用于近现代的西方国家,其关键作用是保障政治的连续、稳定和行政的高效。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化,公务员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领域中日益突出。公务员制度一般以考任制为基础,在公务员“进、管、出”三个环节上以“进”为突破口。无论是英国诺斯科特和杜威廉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还是美国的《彭德尔顿法》,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确立了经过竞争性考试择优录用文官的原则。建立中国公务员制度最关键的突破口也就是公务员选拔制度。对此,笔者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关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世界各国不同,大致为三类:一是以英国及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小范围”。他们的公务员仅限于上至常务次官,下至清洁工的事务官。政务官、企事业单位的文职人员、地方自治人员、军人、司法官员等概不包括在内。二是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中范围”,他们把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内阁总理、各部部长等政务官和不与总统、内阁共进退的事务官。三是以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他们把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人员、审判检查机关人员、国立学校、医院及企事业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务员。而且,法国还把军事人员和各部门按契约供职的人员也划入公务员范围。尽管各国公务员的范围不一致,但有一点都是相同的,即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是各国公务员的典型范围。
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是《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因此,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应以《条例》规定为准。按《条例》规定,我国的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这一界定处于国外公务员的“中范围”和“小范围”之间。与“小范围”相比,没有把政府系统中行施领导权力的“决策类”人员从公务员队伍中分类出来;与“中范围”相比,我们把政府系统中的工勤人员排除在外。但是,我国依然把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员的典型范围。各国所以把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作为公务员的典型范围,主要是为了把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从其他各类工作人员中分离出来,建立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从而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行政人员队伍,提高政府系统的管理效能。《条例》关于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就是在这一精神指导下作出的。本文取广义的公务员范围,不仅包括事务官即所谓的文官,而且包括政务官,以便我们从总体上了解公务员选拔制度的特点及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