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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法律时代的感想

  看着这些新鲜事物,如果我们不过于苛刻地去要求,虽不能满足,但也可以多少暂时地知足。
  然而事情的两面性就在于,我们总是不能看不到另一面。
  无论是经济生活的小康,还是法律的"小康",目前还都只是处于初级阶段。而这个我所杜撰的的所谓法律小康则基础更差一些。
  就人们日益增强的自我权利意识而言,国家长年法制教育的落后导致社会整体法律素质低下,以致于人们日益增强的自我权利意识在相当程度上、在相当一部分领域内发展于一个错误的基础之上。简单讲,底子薄。
  在湖南卫视有一期节目中,著名的反伪科学斗士司马南先生和另一位节目主持人共话如何应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拖欠债务的问题。节目中司马南先生侃侃而谈,弄得我一度以为他也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然而当他抖动面前的三张纸,郑重地告诉观众上面是他摘抄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等法律规定,郑重地告诉观众,根据该条规定对于这些"老赖",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后的节目中,司马南先生又几次强调可以对其罚款、"拘役",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看到这里我只能哑然失笑。司马南先生居然能看着他的手笔,把"拘留"说成"拘役"。当司马南先生强调甚至可以追究"老赖"们的刑事责任时,却并不知他所说的"拘役"就是刑罚的一种。当然,作为著名的反伪科学斗士,司马南先生犯一次法律常识错误也不足为道。如果是撒贝宁,那就真正的贻笑大方了。媒体报道中将公司董事长说成"法人",将法律工作者说成律师,把逮捕说成判决的事例本也不少。作为普法宣传的重要工具,过多的常识性错误虽无大碍,但也不妥,而在一些报道中的错误导向就更让人担忧。比如前两天北京某报纸一则新闻称因公交车避让一只小狗而至乘客受伤,如果狗主人当时不在场,则狗主人可不承担责任,因为"小狗是无辜的"。且不说法律明规定对于动物其主人有义务进行看管,并对因看管不当从而使动物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小狗无人看管到处乱跑本身就是狗主人的过错,更重要的问题是如果狗是无辜的,那么受伤的乘客是有辜的吗?狗的价值比人的价值还大吗?这简直是"华人与狗不得入内"的翻版!再比如卖血,卖肾,代人生子一类的新闻。这本身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和道德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在其中。从各国法律的基本走向来看,出于对人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这类情况均是受限制和禁止的。贩卖奴隶的历史人们应当还记得,国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斗争也在继续。而卖血,卖肾,代人生子,就如同走私进口汽车部件仍是走私一样,可以说是贩卖人口的一种变相方式而已。不是事实上已经出现了组织卖血,以致于一个村子人的几乎都染上了爱滋病的先例了吗。我国固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对其定性,或者进行限制或禁止。但是,媒体宣传的态度和方式,即使是一种探讨,也应当是一种正确的引导,而不应当只是猎奇。所幸商业炒作仍属少数。媒体宣传对国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起了关键的作用,并对国民整体法律素质的提高也将起巨大的作用。但也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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